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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並自97年6月23日生效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自108年1月10日生效

1.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097300136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97年6月23日生效
2.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0973001364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3.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交通部觀業字第0983000782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並自98年3月25日生效
4.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交通部觀業字第0983001273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98年5月1日生效
5.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交通部觀業字第1003000032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6.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13000641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7.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13002180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8.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2300174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自即日生效
9.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23003380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自即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33002843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刪除第4點,自即日生效
11.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430031101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4點,自104年10月1日生效
12.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53000566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自105年3月1日生效
13.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53002706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自即日生效
14.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53005372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自106年1月1日生效
15.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630049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106年12月1日生效
16.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第10730045201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自108年1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