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交通部觀業字第0983000241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1點;並自民國98年2月13日生效 |
2. |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交通部觀業字第1013000993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6點、第14點,並自即日生效 |
3. |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430010841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4點、第8點、第9點、第15點至第17點及第4點附件,並自104 年5月1日生效 |
4. |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530011771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6點及第4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
5. |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宿字第1080907840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9點,並自108年5月1日生效 |
6. |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宿字第1110600227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7點,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