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名 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0年12月10日,自90年12月20日施行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自108年4月15日施行
1. |
中華民國90年12月10日內政部(90)臺內警字第9088021號、交通部(90)交路發字第0009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1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內政部(90)臺內警字第9088027號令發布自90年12月20日施行) |
2. |
中華民國91年5月8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10078041號、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1B00002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4條、第19條條文(中華民國91年5月8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10078044號令發布自91年5月10日施行) |
3. |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40126134號令、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4008500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4條;並自94年2月25日施行 |
4. |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0960922907號、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1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1條,自96年3月2日施行 |
5. |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0971035601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4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1條,自97年6月20日施行 |
6. |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0971035601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8500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9條、第11條、第17條、第25條條文 |
7. |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0980957109號、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8505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25條條文,自98年12月1日施行 |
8. |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0990929568號、交通部交路字第0990085038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8條、第16條、第22條條文,自99年8月16日施行 |
9. |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1000929568號、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594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增訂第3條之1、第25條之1條文,自100年6月22日施行 |
10. |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1010909502號、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00709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25條、第26條條文,自101年2月1日施行 |
11. |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1020955514號、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0552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10條、第14條、第22條、第26條條文,自102年5月1日施行 |
12. |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1020263594號、交通部交路字第
10200256511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自102年8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
3年12月2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4條第2項、第3項、
第6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8條第3項
、第9條第2項、第4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3項所列屬「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104年1月2日起改由「內政部移
民署」管轄) |
13. |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10409516397號、交通部交路字
第1040008379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至第9條、第17條、第18條
、第22條、第26條、第27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自104年4月1日施行 |
14. |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809313262號、交通部交路字第
108000920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至第5條、第6條、第9條至第11條、
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23條、第25條至第26條條文,自10
8年4月15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