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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處理違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案件裁量基準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自即日生效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自即日生效

1.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2300155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點,自即日生效
2.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43001293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2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處理違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 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案件裁量基準)
3.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43004555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點,自即日生效
4.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830012211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及第2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