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530045371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3點,並自即日生效 |
2. |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63002578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8點、第9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
3. |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730010751號令修正發布第 1點至第4點、第7點至第9點、第11點及第7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 :東南亞語隨團導遊或翻譯人員補助要點) |
4. |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1230021191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