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0973001417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
| 2. |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0973003268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
| 3. |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83001933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
| 4. |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交通部觀光署觀業字第1143001537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
| 1. |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0973001417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
| 2. |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0973003268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
| 3. |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83001933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
| 4. |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交通部觀光署觀業字第1143001537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