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930011901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8點,自即日生效 |
2. |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930018711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至第4點、第7點及第4點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
3. |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930023991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並自即日生效 |
4. |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1230021191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 |
1. |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930011901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8點,自即日生效 |
2. |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930018711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至第4點、第7點及第4點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
3. |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930023991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並自即日生效 |
4. |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1230021191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