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附件: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件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附件一-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之工作者及簽證恢復可用者之資格規定.pdf
附件二-大修理、大改裝及預防性維修項目.pdf
附件三-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大修理、大改裝妥適報告表.pdf
附件四-完成大修理、大改裝工作之紀錄規定.pdf
附件五-航空器認定為恢復可用或不被認定為恢復可用之聲明.pdf
附件六-非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器之年度或一百小時檢查項目.pdf
附件七-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年限管制件管理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