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立法之總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六條附件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附件:
附件一-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之工作者及簽證恢復可用者之資格規定.pdf
附件二-大修理、大改裝及預防性維修項目.pdf
附件三-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大修理、大改裝妥適報告表.pdf
附件四-完成大修理、大改裝工作之紀錄規定.pdf
附件五-航空器認定為恢復可用或不被認定為恢復可用之聲明.pdf
附件六-非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器之年度或一百小時檢查項目.pdf
附件七-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年限管制件管理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