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獎勵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統一規劃本部暨各交通機關(構)獎勵
      從事與交通業務有關之團體與個人,特設置獎勵規劃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左:
    (一)本部暨各交通機關(構)年度獎勵計畫之研訂事項。
    (二)本部暨各交通機關(構)年度獎勵執行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本部暨各交通機關(構)執行年度獎勵計畫之督導事項。
    (四)其他相關連繫協調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派高級人員兼任
      之。
  四、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
      員外,餘由部長就本部參事、技監、相關業務主管、相關機關(構
      )代表及學者專家中派(聘)兼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遴荐報請部長派兼,承主任委員
      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受執行秘書
      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工作人員由本部暨所屬機關派員兼任。
  六、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部及相關機關人員列席。
  八、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研究費或交通費
      。
  九、本要點經部務會報通過,部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