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工程技術服務責任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為加強有關交通部及所屬機關委託工程技術顧問機構服務案
      件之管理評估與追究責任等事項,特設工程技術服務責任審議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次長兼任,承部長之命,負責技
      術服務案件責任審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共設置委員七人至九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
      員聘請部分技術、法律專家及部內人員兼任,成員報請部長遴選指
      定後函聘之。
  四、本委員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顧問機構服務缺失責任之檢討釐清。
    (二)顧問機構服務缺失造成損害、求償等事項之審議。
    (三)重要技術服務案件執行過程中特殊問題及糾紛處理之協調督導
          。
    (四)工程技術服務合約中專業責任內容條件之審議。
    (五)追究顧問機構專業責任具體執行事項之督導。
    (六)其他交辦事項。
          顧問機構如有「交通部暨所屬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服務違約
          處理要點」所述違約情事,應由委託單位或機關檢具處理意見
          提請本委員會議處,並得由該顧問機構另檢具申訴說明資料併
          案提請審議。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重大交通工程督導會報執行秘書兼任
      ,秘書三人,由會計處第七科科長、路政司科長及督導會報相當科
      長級以上人員兼任,負責辦理聯絡、協調、建立檔案資料,追蹤辦
      理情形。
  六、本委員會為審議需要,得呈核後另聘請技術、法律或財務專家擔任
      審議之顧問。
  七、本委員會研審案件結論需報請部長核定。
  八、本委員會每季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臨時召開會議。
  九、本要點奉部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