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要點
制(訂)定
一、依據院頒「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管繕工程防止舞弊應行注意事項」第
五條之規定組成交通部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奉部長核定:八十五年度由政風處、郵電司、秘書室及會計
處各派十職等以下人員一人組成,並由部次長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
三、本小組應行查核事項如后:
1.有關本部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市場物價之調查及底價
之審核事項。
2.有關本部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抽查抽驗事項。
3.公款支付時限之查核事項。
4.承辦單位辦理營繕、採購、變賣財物案件作業情形之查核事項。
5.辦理工程技術服務之查核事項。
6.其他應行稽核事項。
四、本部採購或營繕工程其金額未達稽察條例所定一定金額,而在一定
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由承辦單位送會計處,再送本小組審核後,
依規定辦理招標、比價或議價,其餘案件採抽查抽驗方式辦理。
五、對於營繕工程及採購案件底價之審核及抽查抽驗,應注意是否於事
前詳訂其名稱、品質、規範、型式、貨樣及其他特別規定與實際狀
況是否相符,必要時得要求經辦單位檢送檢驗機構證明。
六、對於公款支付是否依照規定時限付訖,應從承辦業務單位開始依次
查核至出納單位止,考核其過程有無延誤。
七、對於承辦單位辦理營繕、採購案件作業情形之查核應注意下列各點
:
1.有無假藉理由改變正常作業方式者。
2.有無化整為零規避稽察程序者。
3.變更設計、追加預算是否有其必要之原因。
4.指定廠牌是否有其必要。
5.有無偷工減料或所購物品品質不符者。
6.有無估價不實或任由一家廠商包辦估價單者。
八、查核有關工程技術服務如規畫設計等事項,應注意是否依照「各機
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技術服務處理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小組執行前各項任務由召集人就小組成員中推荐提請小組會議指
派之。
十、本小組審核案件應作成紀錄,如認為並無不合規定情事即加蓋「稽
核小組登記」章以備查考。
十一、本小組成員經指派抽查抽驗案件,其查驗結果,應作成書面報告
提報小組會議,不符規定案件如僅係程序不符、手續不備者逕行
通知補正,倘情節重大者陳報機關首長處理。
十二、本小組會議應每月定期召開乙次,如遇緊急案件得開召開臨時會
議。會議時應有半數以上之代表出席始得開會。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之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在代表中指定一
人代理之。
十三、本小組審議案件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作業單位承辦人員列席說
明。
十四、本組成員對辦理案件情形及其有關事項應嚴守秘密。
十五、本要點經報奉部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