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汽車責任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五月三日 制(訂)定
第一條
本規程依汽車責任保險作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汽車責任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稱簡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
政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交通部路政司司長及財政部錢幣司
司長兼任,委員十八人,其分配名額如左:
一、保險專業人員三人。
二、汽車運輸業代表四人。
三、產物保險業代表四人。
四、政府機關代表七人:交通部二人、內政部一人、臺灣省政府二人、
臺北市政府一人、高雄市政府一人。
前項人員,除保險專業人員由交通部逕行派(聘)兼或聘任外,其
餘經由有關機關團體提名,由交通部聘兼之,並報行政院備案。
第三條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除保險專業人員擔任之委員,其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聘外,均應隨其所代表機關團體之本職進退。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保險業務之策劃、推行及改進事項。
二、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承保汽車責任險有關約定事項。
三、肇事理賠案件之審定事項。
四、保險費率及保險金額之調整研議事項。
五、保險基金運用審查事項。
六、年度預算決算之編制事項。
七、特約醫院之指定及監督事項。
八、保險爭議之協調事項。
九、有關本保險法令規章修訂建議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保險之事項。
第五條
本會執行前條第二、四、五、六、七、九等款之任務時,其決議事項應
報交通部核辦。
第六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
一、業務組。
二、財務組。
三、醫務組。
四、理賠審查組。
五、事務組。
第七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置組長五人,
研究員二人至四人、專員六人至八人、組員十人至十二人、辦事員五人
至十人,均兼任,必要時得循預算程序約聘、約僱專用人員。
第八條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第九條
本會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行之。
第十條
本會開會時,執行秘書列席,必要時並得通知有關組長及保險公司聯營
機構代表列席。
第十一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二條
本會有關作業要點由本會擬訂報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