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郵政儲金匯業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廢止

第一條
  本法依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郵政儲金匯業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郵政儲金業務之經營、管理及以郵政定期儲金存單為質之貸款事項
      。
  二、郵政劃撥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三、郵政匯兌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四、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五、儲匯代辦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由本局辦理事項。
第三條
  本局對全國各郵區及各地郵局辦理儲金、劃撥、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
  業務,有指揮監督之權。
第四條
  本局設四處,分別掌理第二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本局設總務處,掌理文書、事務、出納、印信典守、車輛管理及其他不
  屬於各處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由郵政總局副局長兼任;副局長二人,襄
  理局務;置總稽核一人,掌理儲金、劃撥、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業務
  及帳務、財務之稽核事項。
第六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五人,副處長五人,稽核十六人至二十人,
  副稽核二十人至二十六人,專門委員八人至十人,秘書二人至四人,科
  長二十八人至三十四人,管理師十四人至十八人,副管理師二十四人至
  三十人,助理管理師十人至十二人,股長五十六人至七十人,管理員七
  十八人至一百零二人,佐理員九十人至一百十六人。
  本局為審核、清理各郵局儲金、劃撥、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營業帳目
  ,置儲金工作員二百八十五人至六百二十九人,匯兌工作員九十五人至
  二百十一人,簡易人壽保險工作員八十八人至一百九十六人。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事項。
  本局設會計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前二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前條第一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本局設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科長四人或五人
  ,股長十五人至十七人,設計師四人至六人,副設計師四人至六人,助
  理設計師四人至六人,管理師四人至六人,副管理師四人至六人,助理
  管理師四人至六人,管理員四十一人至五十九人。製卡員一百五十人至
  三百三十人。
第九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郵政總局核定之。
第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