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年九月三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便利戰區部隊通信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軍郵設置地區,以國軍所在之戰區為限。
第三條
各軍郵機構隸屬於交通部郵政總局,其業務由該局管轄指揮之,並受國 防之督導。 各級軍郵機構所需印章,依印信條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