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年九月三日 修正

第四章  業務
第十二條
  軍郵局辦理業務種類,規定如左:
  一、函件:不逾一公斤。
  二、包裹:不逾五公斤。
  三、匯兌:以國內普通匯票為限。
      前項各類業務之處理手續,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郵政規章之規定
      。郵政總局並得隨時按照實際需要,會商各軍郵機構之配屬部隊予
      以調整。
第十三條
  軍郵局及軍郵聯絡員處理之業務規定如左:
  一、軍事郵件為由部隊及官兵寄發或收受之郵件,其寄件及收件單位或
      地址,不得書明部隊番號或代號及官兵戰銜,應以信箱字號代替。
      但奉准使用番號之單位,不在此限。
  二、軍事郵件所書收件人地址有變更或不符時,得依職權所知逕予改寄
      。
  三、軍事郵件不得發往敵、匪地區。
  四、軍郵資費(包括函件、包裹、匯兌)除另有規定外,依照普通郵政
      費率收取。
第十四條
  軍郵局當地無普通郵政局、所時,該軍郵局得兼辦普通郵件業務。但當
  地郵政局、所設立後,即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