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年九月三日 修正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國防部為適應軍事需要,協調交通部設立軍郵機構,為指揮便利起見,
  由郵政總局設立軍郵總管理處,下設若干軍郵管理處,分別管理指定區
  域內之軍郵業務,軍郵管理處之下設基地軍郵局及隨軍軍郵局。
  軍郵管理處之管轄區域及各軍郵機構之組織,由交通部會商國防部定之
  。
第五條
  軍郵局設置準則如左:
  一、基地軍郵局,設置於戰區後勤區之後勤分區。
  二、隨軍軍郵局,配屬於師及其以上司令部或相當軍事單位,並得視實
      際需要設置於獨立旅或相當軍事單位。
      前項軍郵局之設立或撤銷,由國防部與交通部隨時分別洽商辦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