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年九月三日 修正

第三章  權責
第六條
  交通部掌管各級軍郵機構業務之指揮、人事、行政、經費收支之管轄等
  事宜。
第七條
  國防部掌管各級軍郵機構作業之督導、軍郵幹部之召集、任職、主副食
  品服裝之代辦補給暨軍事能力內之行政支援事宜。
第八條
  軍郵總管理處綜理軍郵事宜,並負責管理各級軍郵機構。
第九條
  軍郵管理處負責管理轄區內之軍郵業務及其他指定之郵政任務。
第十條
  軍郵局負責處理配屬部隊有關郵件之收發及匯兌等事宜。
第十一條
  各級司令部及旅、營獨立連等單位,均應指派軍官或士官兼任軍郵聯絡
  員,負責各該單位與有關軍郵局彙總交接郵件收發、匯款及辦理其他經
  常聯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