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海事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廢止
第一條
交通部為慎重審理海事案件,依交通部組織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設立
海事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九人,由部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
之,任期二年,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委員,其餘二人至四人,得視案
情需要,由召集委員就個案聘請特定專家為臨時委員:
一、航政司司長。
二、國防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代表一人。
五、具有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六、具有一等船長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七、具有一等輪機長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八、具有一等引水人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九、具有驗船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第三條
本會事務由航政司兼理,並設執行秘書一人,由航政司指派人員兼任之
,其餘辦事人員由執行秘書就海事科人員中指派之。
第四條
本會復議左列事項:
一、港務管理機關報請海事案件之復議事項。
二、海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復議事項。
三、奉交海事案件之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海事案件之復議事項。
第五條
本會復議每一海事案件,先由執行秘書審核,研擬意見,後連同案卷送
請召集委員召集委員會議審議之。
第六條
本會復議海事案件時,得視需要通知有關人員列席,以備詢問。
第七條
本會會議非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並應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決議之。如有不同意見應載入紀錄,以備查考。
第八條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九條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辦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委員得依規定酌支
出席費。
第十條
本規程未規定事項,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有規定而與海事復議性質
不相牴觸者準用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