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船員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修正

第一條
  交通部為積極推動在職船員之專業訓練工作,以提高船員素質,特設置
  交通部船員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辦理左列事項:
  一、各項船員專業訓練場地設施之擬定。
  二、各項船員專業訓練課程內容之編審。
  三、各項船員專業訓練方式之研議。
  四、各項船員專業訓練師資水準之研議。
  五、各項船員專業訓練費用及收費標準之研擬。
  六、各項船員專業訓練訓練期間之研擬。
  七、各項船員專業訓練之現場會勘。
  八、各項船員專業訓練結訓證書格式之研擬。
  九、交通部與國際公約有關之法令規章之修訂。
  十、各船員訓練單位實施訓練情形之監督。
  十一、其他交通部交辦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交通部
  次長兼任、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置委員九至十三人
  ,由主任委員就國內外航業界及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遴聘之。
第四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
  一、執行組。
  二、財務組。
第五條
  本會置組長二人、副組長二人、專員四人、組員八人,均為兼任。其中
  執行組組長、副組長由交通部航政司司長、副司長兼任,財務組組長、
  副組長由交通部會計長、副會計長兼任。
第六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組長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本會為辦理船員訓練工作,得設各級船員訓練班,其設置要點由交通部
  定之。
第九條
  非經本會評定合格之訓練師、訓練員,不得從事船員訓練或檢定工作。
  前項評定辦法由交通部另定之。
第十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
第十一條
  本會所需費用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