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飛航規程修編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 廢止
第一條
為適時修編現行各種飛航規程及飛航圖表資料,使能符合國際標準與適
應航空發展之需求,以提高飛航服務水準並增進飛航安全,特設立飛航
規程修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研議制訂各種飛航規程及飛航圖表資料。
二、檢查與修訂現行各種飛航規程及飛航圖表資料如附件一。
三、協助有關單位修編飛航規程及飛航圖表資料。
四、協助編印飛航公報。
五、搜集其他國家飛航規程及資料。
六、飛航規程及飛航圖表資料之登記與統計。
七、航管系統之研究發展與改進建議。
八、其他有關飛航規程之修訂與編印等事項。
第三條
本會由民用航空局會同空軍總司令部組成之,其組織如左: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民用航空局航管組組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空
軍總司令部作戰署作戰組組長擔任。
二、委員九人由左列人員擔任。
(一)民用航空局企劃組組長。
(二)民用航空局助航組組長。
(三)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總台長。
(四)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副總台長。
(五)民用航空局技術人員訓練所所長。
(六)民用航空局航管組副組長。
(七)空軍總司令部作戰署作戰組主管航管業務副組長。
(八)空軍作戰司令部通信航管聯隊主管航管業務副聯隊長。
(九)空軍作戰司令部通信航管聯隊航管組組長。
三、執行祕書二人,由民用航空局航管組及空軍總司令部作戰署作戰組
各遴派一人擔任之。
四、修編員十五人,由民用航空局選派十人,空軍總司令部選派五人擔
任之。
五、臨時雇員三人如下:
(一)航圖繪製員一人。
(二)中文打字員一人。
(三)英文打字員一人。
六、本會人員除臨時雇員外,其餘均係兼職。
七、本會組織系統如附件二。
第四條
本會人員職責如左:
一、主任委員之職責:
(一)負責主持本會會務。
(二)召開會議及擔任主席。
二、副主任委員之職責:
(一)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會會務。
(二)主任委員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三、委員之職責:
(一)出席本會會議,負責審查各種飛航規程修編案。
(二)負責主持專案工作小組提供專案研究報告。
(三)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應負責請該單位業務有關之相當人
員代表出席。
四、執行祕書之職責:
(一)出席會議提報意見或研究報告。
(二)負責本會會務管理。
(三)本會經費收支管理。
五、修編員之職責:
(一)負責辦理飛航規程或飛航圖表資料修編作業。
(二)填報飛航規程或飛航圖表資料修訂檢查表卡。
(三)譯編新飛航規程、飛航圖表設計及資料整理。
六、臨時雇員之職責:
(一)履行僱用契約內所規定之事項。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五條
本會會議一般規定如左:
一、定期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
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召開之或由委員一人以上提請主任委
員召集之。
三、凡飛航規程修正案無法於會議中獲得結論者,得推請委員一人負責
召集有關人員組成小組辦理。
四、列有機密等級之飛航規程之修正案,由本會舉行機密會議討論之。
五、適時與空中航行管制委員會密切協調。
第六條
本會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辦理之規定如左:
一、本會各次會議決議事項,均應詳細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二、會議紀錄應分別函送各參加會議單位人員,並請辦理有關決議事項
及將結果函覆本會。
三、有關飛航規程修編案決議事項之辦理情形,應按飛航規程名稱分別
詳細登記,其實施定期追查,務使其能保持最新資料。
第七條
本會年度預算如左:
一、民用航空局負擔所需經費三分之二。
二、空軍總司令部負擔所需經費三分之一。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修正,應先提送本會會議通過後,由民用航空局按法規作業
程序辦理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附件一]2Ⅰ( 2) 中華民國現行法律彙編廿三冊 13977頁
@ [附件二]3Ⅰ( 7)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三冊 1397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