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局新工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廢止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公路局)為辦理重要公路新建及改善工程,特
  設新工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三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監督指揮所屬員工;並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第四條
  本處置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務員、助理工務員、監工員
  。
第五條
  本處總務、會計、人事及其他行政事務,由本局派員兼辦。
第六條
  本處為便利施工,得設若干工務所。所置主任一人,由公路局或附屬單
  位或本處高級工程人員兼任,受本局所在地區工程處處長指揮監督。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本處於工程完工後裁撤之。
第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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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部公路局新工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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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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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    長│              │(一)│由本局局長│
  │        │              │      │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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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由本局高級│
  │副 處 長│              │(二)│工程技術人│
  │        │              │      │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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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工程司│薦任第七職等至│  一六│          │
  │        │第八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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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工程司│薦任第七職等  │  二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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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幫工程司│委任第五職等至│  五0│          │
  │        │薦任第七職等  │      │          │
  ├────┼───────┼───┼─────┤
  │        │委派第五職等或│      │          │
  │工 務 員│薦任第六職等至│  五0│          │
  │        │第七職等      │      │          │
  ├────┼───────┼───┼─────┤
  │助理工務│委任第三職等至│  四0│          │
  │員      │第五職等      │      │          │
  ├────┼───────┼───┼─────┤
  │監 工 員│委任第三職等至│  二二│          │
  │        │第五職等      │      │          │
  ├────┴───────┼───┼─────┤
  │合                    計│二00│          │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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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