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管制站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廢止
第一條
本規程依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各監理所)組織規程第十
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監理所管制站各置站長一人,承所隸屬之監理所所長之命,綜理站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各監理所管制站(以下簡稱各管制站)均置稽查、站務員、書記若干人
。
第四條
各管制站得在管制路段內衝要地點,派駐站務員輪班執行管制,其名整
在管制站編制員額內自行編配。
第五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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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蘭陽管制站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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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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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派第五職等或│ │ │
│站 長│薦派第六職等至│ 一│ │
│ │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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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派第五職等或│ │ │
│稽 查│薦派第六職等至│ 七│ │
│ │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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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派第一職等至│ 二│內一人俟現職雇員│
│ │第三職等 │ │出缺後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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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一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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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六條
管制站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站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第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