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員工訓練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 廢止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
  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中心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組:教務計劃、選聘講師考核統計等事項。
  二、訓導組:獎懲、請假保健、課外活動、生活指導等事項。
  三、總務室:文書、事務、出納、福利及不屬其他各組之事項。
第三條
  本局員工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局長兼任,綜理
  所務,副主任一人,襄理之。
第四條
  本中心置組長二人,總務室主任一人,並置講師、事務員、司事、技術
  領班、技術工、業務工等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務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第六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第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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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員工訓練中心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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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          稱│員    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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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任│  (一)│局長兼任          │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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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    主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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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          長│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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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    主    任│      一│總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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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講          師│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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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級│業 務 類│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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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佐級│業 務 類│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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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業  務  類│      七│                  │
  │  ├─────┼────┼─────────┤
  │級│技  術  類│      一│                  │
  ├─┴─────┼────┼─────────┤
  │計            │    二0│                  │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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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