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 廢止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
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所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課:業務計劃、改進、督導、考核、品質檢查及成本查定等事
項。
二、供應課:委銷、簽約、審核、倉儲、調配等事項。
三、總務室:文書、事務、出納、產業、保管、福利及其他不屬各課之
事項。
第三條
本局餐旅服務總所(以下簡稱本所)置總經理一人,承局長之命,綜理
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協理二人,襄理之。
第四條
本所各課各置課長一人,總務室置主任一人,並置專員一人、稽查、幫
工程司、主任課員、課員、事務員、司事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
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主任課員、課員等各若干人,其員額
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帳務檢查員、主任課員、司事等
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第七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主任課員、司事等各若干人,其員額
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所為辦理餐旅觀光事項,得設下列各單位:
一、車勤服務部並設高雄、花蓮、板橋分部。
二、臺北、臺中、嘉義、高雄等四餐廳。
三、福隆浴場。
第九條
本所車勤服務部及各餐廳各置經理一人,車勤服務部置副經理一人,各
分部各置主任一人,浴場置主任一人、車勤服務部設勞工安全衛生室,
並置主任一人,各餐廳各置勞勞工安全衛生主任,並置主任事務員、勞
工安全管理(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兼任)、事務員、司事、
餐廳領班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十條
本所車勤服務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
本所車勤服務部置會計員一人,各餐廳各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二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第十三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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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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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職 稱│員 額│備 註│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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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總 經 理│ 一│ │
│ ├──────┼────┼────────┤
│ │協 理│ 一│ │
│ ├──────┼────┼────────┤
│ │課 長│ 二│ │
│ ├──────┼────┼────────┤
│ │室 主 任│ 一│總務室 │
│ ├──────┼────┼────────┤
│ │專 員│ 一│ │
│ ├──────┼────┼────────┤
│ │稽 查│ 一│ │
│ ├──────┼────┼────────┤
│ │主 任課 員│ 八│ │
│ ├──────┼────┼────────┤
│ │課 員│ 五│ │
│ ├──┬───┼────┼────────┤
│ │佐級│業務類│ 八│ │
│ ├──┼───┼────┼────────┤
│ │士級│業務類│ 三│ │
│ ├─┬┴───┼────┼────────┤
│ │人│人事室主│ 一│以下人事人員 │
│ │ │任 │ │ │
│ │ ├────┼────┼────────┤
│ │事│主任課員│ 二│ │
│ │ ├────┼────┼────────┤
│ │室│課 員│ 一│ │
│ ├─┼────┼────┼────────┤
│ │會│會計主任│ 一│以下會計人員 │
│ │ ├────┼────┼────────┤
│ │ │帳務檢查│ 二│ │
│ │ │員 │ │ │
│ │ ├────┼────┼────────┤
│ │計│主任課員│ 三│ │
│ │ ├────┼────┼────────┤
│ │ │課 員│ 一│ │
│ │ ├────┼────┼────────┤
│ │室│司 事│ 一│ │
│ ├─┼────┼────┼────────┤
│ │政│主 任│ 一│以下政風人員 │
│所│ ├────┼────┼────────┤
│ │風│主任課員│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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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經 理│ 一│ │
│ ├──────┼────┼────────┤
│ │副 經 理│ 三│ │
│ ├──────┼────┼────────┤
│ │主 任│ 一│分部 │
│ ├──────┼────┼────────┤
│ │主 任事務 員│ 二│ │
│部├──────┼────┼────────┤
│ │勞工安全衛生│ 一│ │
│ │室 主 任│ (一)│ │
│ ├──────┼────┼────────┤
│ │勞工安全管理│ (一)│ │
│ │師 │ │ │
│ ├──────┼────┼────────┤
│廳│勞工安全衛生│ (一)│ │
│ │管 理 員│ │ │
│ ├─┬────┼────┼────────┤
│ │佐│業 務 類│ 八│ │
│ │ ├────┼────┼────────┤
│ │級│技 術 類│ 七│ │
│ ├─┴────┼────┼────────┤
│場│人 事管理 員│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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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 計 員│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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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七九 │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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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一、本編制表中人事、會計、政風單位之各職稱
之職等,應適用「癸、其他機關服務列等表
之二」,「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