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廢止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設各組、室、所,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
  一、港務組:設港灣、繫船、號誌三課及船舶管理所。
      並在號誌課下設第一、第二信號臺,船舶管理所下設第一、第二股
      ,分別掌理港灣設施、船舶指泊工作船之調派、維修及信號指揮等
      事項。
  二、航政組:設技術、監理、海事三課,分別掌理船舶檢丈、監理及海
      事評議事項。
  三、業務組:設企劃、營運、管理三課,分別掌理港埠業務規劃、營運
      、管理等事項。
  四、工務組:設規劃、設計、工事三課及測量隊,分別掌理土木工程之
      測量、規劃、設計、工程進度及品質考核、代辦工程及所有工程之
      發包等事項。
  五、機務組:設機具、船機二課及配件庫,分別掌理車、船、機具及電
      氣工程之規劃、設計、維修、保養、督導考核與配件之管理等事項
      。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設第一、第二課,分別掌理統籌規劃、督導
      及推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七、環境保護所:設第一、第二課及清潔隊,分別掌理環境保護、防治
      公害、環保考核及港區、水面清潔維護事項。
  八、資訊室:設程式設計、電腦作業、資料管制三課,分別掌理資訊業
      務系統分析、設計、程式撰寫、電腦操作管理及資料登錄、輸出入
      資料之核對等事項。
  九、秘書室: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課,分別掌理機密,機要文書
      撰擬,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公共關係、新聞發布及動員等事項。
  十、財產室、設第一、第二課,分別掌理房地產、財產管理等事項。
  十一、總務室:設文書、庶務、出納、材料、通訊五課及診療所,分別
        掌理文書、印信、庶務、出納、材料採購管理、通訊、員工及眷
        屬保健等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交通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襄理局
  務。
第四條
  本局置港務長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港埠營營業務;副港務
  長一人,襄助之。
第五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港埠工程業務;副總
  工程司一人,襄助之。
第六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四人、組長五人(內港務、工務、機務
  、航政四組長由高級技術人員兼任)、主任五人(內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室主任一人由高員級以上人員兼任)、所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由高
  級分析師兼任),課長三十二人(內工務組屬下三課,機務組屬下機具
  、船機課課長均由各級工程司兼任、航政組屬下技術、海事兩課長由技
  正兼任、資訊室課長三人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課長二人兼任),
  秘書二人、專員三人、視察二人、正工程司二十一人、副工程司十四人
  、技正八人、高級分析師一人,並置診療所主任、船舶管理所主任、配
  件庫主任、股長(兼任)、信號臺臺長、測量隊隊長(由各級工程技術
  人員兼任)、幫工程司、工務員、技士、清潔隊隊長、課員、材料管理
  員、巡察員、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勞
  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兼任)、監工
  員、技佐、辦事員、藥劑員、護士、管理員、急救員(僱用)、書記、
  領班、業務工、技術工、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船副、管輪、
  正駕駛、正司機、船機領班、副駕駛、副司機、起重機司機、小船駕駛
  、水手長、副水手長、各類船工(匠)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
  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三人,並置課員、助理員、書記各若
  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課長五人,並置帳務檢
  查員、統計分析師、課員、辦事員、書記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
  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九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二人,並置課員、辦事員各若干人,
  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除診療所主任、護士、藥劑員之職等,依公務人員職
  務列等表之規定及急救員僱用外,其餘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
  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
  辦理外,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尚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
  用資格者,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
第十二條
  本局得設棧埠管理處、過港隧道管理處、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港埠工程
  處、員工訓練所、安平港分局,並在所轄各小港及其他施工地點設工程
  處或辦事處,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暫 行 編 制 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局          長│    一│                    │
  ├───────┼───┼──────────┤
  │副    局    長│    一│                    │
  ├───────┼───┼──────────┤
  │港    務    長│    一│                    │
  ├───────┼───┼──────────┤
  │副  港  務  長│    一│                    │
  ├───────┼───┼──────────┤
  │總  工  程  司│    一│                    │
  ├───────┼───┼──────────┤
  │副 總 工 程 司│    一│                    │
  ├───────┼───┼──────────┤
  │主  任  秘  書│    一│                    │
  ├───────┼───┼──────────┤
  │專  門  委  員│    四│                    │
  ├───────┼───┼──────────┤
  │              │    一│工務組組長、機務組組│
  │組          長│      │長由正工工程司兼任。│
  │              │  (四)│港務組組長、航政組組│
  │              │      │長由技正兼任。      │
  ├───────┼───┼──────────┤
  │              │      │總務室主任一人、秘書│
  │              │    四│室主任一人、財產室主│
  │              │      │任一人、資訊室主任一│
  │主          任│      │人。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
  │              │  (一)│任一人由正工程司或由│
  │              │      │高員級勞工安全、衛生│
  │              │      │管理師以上人員兼任。│
  ├───────┼───┼──────────┤
  │所    主    任│    一│環境保護所主任。    │
  ├───────┼───┼──────────┤
  │副    主    任│  (一)│資訊室副主任,由高級│
  │              │      │分析師兼任。        │
  ├───────┼───┼──────────┤
  │              │      │工務組規劃、設計、工│
  │              │      │事等三課、機務組機具│
  │              │  二0│、船機等二課課長由高│
  │              │      │級技術員幫工程司以上│
  │              │      │人員兼任。航政組屬下│
  │              │(一二)│技術、海事等二課由技│
  │              │      │正兼任。資訊室程式設│
  │              │      │計、電腦作業、資料管│
  │課          長│      │制等三課由相當高員級│
  │              │      │分析師、管理師、設計│
  │              │      │師以上人員兼任、勞工│
  │              │      │安全衛生管理室第一、│
  │              │      │二課課長由高員級勞工│
  │              │      │安全、衛生管理師或高│
  │              │      │級技術員幫工程司以上│
  │              │      │並具勞工安全、衛生管│
  │              │      │理師訓練資格人員兼任│
  │              │      │。                  │
  ├───────┼───┼──────────┤
  │秘          書│    二│                    │
  ├───────┼───┼──────────┤
  │專          員│    三│                    │
  ├───────┼───┼──────────┤
  │視          察│    二│                    │
  ├───────┼───┼──────────┤
  │正  工  程  司│  二一│                    │
  ├───────┼───┼──────────┤
  │副  工  程  司│  一四│                    │
  ├───────┼───┼──────────┤
  │技          正│    八│                    │
  ├───────┼───┼──────────┤
  │高 級 分 析 師│    一│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                  │
  ├───────┼───┼──────────┤
  │船舶管理所主任│    一│                    │
  ├───────┼───┼──────────┤
  │配 件 庫 主 任│    一│                    │
  ├───────┼───┼──────────┤
  │股          長│  (二)│由相當課員或工務員以│
  │              │      │上人員兼任。        │
  ├───────┼───┼──────────┤
  │信 號 臺 臺 長│    二│                    │
  ├───────┼───┼──────────┤
  │測 量 隊 隊 長│  (二)│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
  │              │      │任。                │
  ├───────┼───┼──────────┤
  │清 潔 隊 隊 長│    一│環境保護所清潔隊隊長│
  │              │      │。                  │
  ├───────┼───┼──────────┤
  │幫  工  程  司│  一三│                    │
  ├───────┼───┼──────────┤
  │工    務    員│  一三│                    │
  ├───────┼───┼──────────┤
  │技          士│  一八│                    │
  ├───────┼───┼──────────┤
  │課          員│  三0│                    │
  ├───────┼───┼──────────┤
  │材 料 管 理 員│    三│                    │
  ├───────┼───┼──────────┤
  │巡    察    員│    三│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二│                    │
  ├───────┼───┼──────────┤
  │勞工衛生管理師│    二│                    │
  ├───────┼───┼──────────┤
  │勞 工 安 全 衛│  (四)│由員級以上資位並具有│
  │生  管  理  員│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訓│
  │              │      │練合格人員兼任。    │
  ├───────┼───┼──────────┤
  │分    析    師│    三│                    │
  ├───────┼───┼──────────┤
  │設    計    師│    三│                    │
  ├───────┼───┼──────────┤
  │助 理 設 計 師│    四│                    │
  ├───────┼───┼──────────┤
  │管    理    師│    二│                    │
  ├───────┼───┼──────────┤
  │助 理 管 理 師│    四│                    │
  ├───────┼───┼──────────┤
  │船          長│  二三│內二人俟留用船長出缺│
  │              │      │後改置。            │
  ├───────┼───┼──────────┤
  │輪    機    長│  二三│以上為員跨高員級人員│
  │              │      │。                  │
  ├───────┼───┼──────────┤
  │大          副│  二0│內二人俟留用大副出缺│
  │              │      │後改置。            │
  ├───────┼───┼──────────┤
  │              │      │內三人俟留用大管輪出│
  │大    管    輪│  一九│缺後改置。          │
  │              │      │以上為員級人員。    │
  ├─┬─────┼───┼──────────┤
  │佐│業  務  類│  四八│資訊管理員八人、辦事│
  │  │          │      │員四0人。          │
  │跨├─────┼───┼──────────┤
  │  │          │      │監工員七人、技佐七人│
  │員│技  術  類│  四六│、船副三一人(內一人│
  │  │          │      │俟留用船副出缺後改置│
  │級│          │      │)、管輪一人。      │
  ├─┼─────┼───┼──────────┤
  │佐│業  務  類│  二一│書記二一人。        │
  │  ├─────┼───┼──────────┤
  │  │          │      │正駕駛二六人(內十一│
  │  │          │      │人俟留用正駕駛出缺後│
  │  │技  術  類│  五一│改置)、正司機二五人│
  │級│          │      │(內十二人俟留用正司│
  │  │          │      │機出缺後改置)。    │
  ├─┼─────┼───┼──────────┤
  │士│業  務  類│    0│                    │
  │  ├─────┼───┼──────────┤
  │  │          │      │領班八人。          │
  │  │          │      │船機領班二人、副駕駛│
  │跨│          │      │二五人(內一人俟留用│
  │  │          │      │副駕駛出缺後改置)、│
  │  │          │      │副司機十人(內一人俟│
  │  │技  術  類│一八二│留用副司機出缺後改置│
  │佐│          │      │)、起重機司機七人、│
  │  │          │      │小船駕駛五八人(內十│
  │  │          │      │五人俟留用小船駕駛出│
  │  │          │      │缺後改置)、水手長七│
  │  │          │      │二人(內八人俟留用水│
  │級│          │      │手長出缺後改置)。  │
  ├─┼─────┼───┼──────────┤
  │士│業  務  類│一九七│業務工一九七人。    │
  │  ├─────┼───┼──────────┤
  │  │          │      │技術工三三八人(內含│
  │  │          │      │各類船工(匠)二三八│
  │  │技  術  類│三三八│人(內二十九人俟留用│
  │  │          │      │各類船工(匠)出缺後│
  │級│          │      │改置)。            │
  ├─┴─────┼───┼──────────┤
  │診 療 所 主 任│    一│薦任。              │
  ├───────┼───┼──────────┤
  │護          士│    四│委任(其中二人得列薦│
  │              │      │任第六職等)。      │
  ├───────┼───┼──────────┤
  │              │      │得列薦任(係由本局相│
  │藥    劑    員│    一│同列等職稱合併計算後│
  │              │      │所餘之尾數計給)。  │
  ├───────┼───┼──────────┤
  │急    救    員│    九│僱用。              │
  ├─┬─────┼───┼──────────┤
  │人│主      任│    一│                    │
  │  ├─────┼───┼──────────┤
  │  │課      長│    三│                    │
  │  ├─────┼───┼──────────┤
  │  │課      員│    九│                    │
  │事├─────┼───┼──────────┤
  │  │助  理  員│    四│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
  │  │          │      │職等。              │
  │  ├─────┼───┼──────────┤
  │  │書      記│    一│                    │
  │  ├─────┼───┼──────────┤
  │室│小      計│  一八│                    │
  ├─┼─────┼───┼──────────┤
  │會│會 計主 任│    一│                    │
  │  ├─────┼───┼──────────┤
  │  │副  主  任│    一│                    │
  │  ├─────┼───┼──────────┤
  │  │課      長│    五│                    │
  │  ├─────┼───┼──────────┤
  │  │帳務檢查員│    三│                    │
  │  ├─────┼───┼──────────┤
  │計│統計分析師│    一│                    │
  │  ├─────┼───┼──────────┤
  │  │課      員│  一六│                    │
  │  ├─────┼───┼──────────┤
  │  │辦  事  員│    十│                    │
  │  ├─────┼───┼──────────┤
  │  │書      記│    七│內三人俟留用雇員出缺│
  │  │          │      │後改置。            │
  │室├─────┼───┼──────────┤
  │  │小      計│  四四│                    │
  ├─┼─────┼───┼──────────┤
  │政│主      任│    一│                    │
  │  ├─────┼───┼──────────┤
  │  │課      長│    二│                    │
  │  ├─────┼───┼──────────┤
  │風│課      員│    五│                    │
  │  ├─────┼───┼──────────┤
  │  │辦  事  員│    一│                    │
  │  ├─────┼───┼──────────┤
  │室│小      計│    九│                    │
  ├─┴─────┼───┼──────────┤
  │合          計│一二四│                    │
  │              │七    │                    │
  │              │(二五)│                    │
  ├───────┴───┴──────────┤
  │附註:                                      │
  │  一、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一般│
  │      人員、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人員各職稱之│
  │      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
  │      列等表之四」、「癸、其他機務職務列等表│
  │      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
  │      之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
  │      安全配額表」訂定之。                  │
  │  三、會計室現職雇員三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
  │      缺後改置為書記。                      │
  │  四、現職船長二人、大副二人、大管輪三人、船│
  │      副一人、正駕駛十一人、正司機十三人、副│
  │      駕駛一人,副司機一人、小船駕駛十五人、│
  │      水手長八人、各類船工(匠)二十九人,仍│
  │      以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後分別改置為船│
  │      長、大副、大管輪、船副、正駕駛、正司機│
  │      人、副駕駛、副司機、小船駕駛、水手長、│
  │      各類船工(匠)。                      │
  │  五、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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