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廢止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
部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船舶機械修造工廠(以下簡稱本廠)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設計課:規劃、設計、研究等事項。
二、工務課:工程計畫、督導、施工、管制、驗收等事項。
三、業務課:承修工程之議價、訂約、招標等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勞工安全管理及勞工衛生管理等業務及其他
有關事項。
五、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第三條
本廠置廠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廠務;副廠長一人,襄理廠務
。
第四條
本廠置課長三人(內設計、工務二課長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業
務課長專任)、正工程司三人、副工程司三人、主任二人,並置幫工程
司、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兼任)、勞工安全管
理員(兼任)、工務員、課員、繪圖員、監工員、辦事員、書記領班、
副領班、業務工、技術工、副駕駛、副司機、小船駕駛、各類船工(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
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等各若干人,其員
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廠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
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第九條
本廠得設前鎮修護站,置主任一人,由各級工程技術人員兼任。
第十條
本廠為推進廠務,得設廠務會議,其規則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廠分層負責細表,由本廠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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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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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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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 長│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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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廠 長│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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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設計、工務二課課長由│
│課 長│ (二)│正、副工程司兼任,業│
│ │ │務課課長專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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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工 程 司│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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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工 程 司│ 三│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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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務室主任一人。 │
│ │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
│主 任│ (一)│任一人。 │
│ │ │修護站主任一人(兼任)│
│ │ │,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
│ │ │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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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 工 程 司│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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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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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安 全 衛│ (一)│由員級以上資位並具有│
│生 管 理 員│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訓│
│ │ │練合格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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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員級以上資位並具有│
│勞工安全管理員│ (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訓│
│ │ │練合格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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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務 員│ 一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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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員│ 三│以上為員跨高員級人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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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業 務 類│ 三│辦事員三人。 │
│跨├─────┼───┼──────────┤
│員│技 術 類│ 六│繪圖員一人。 │
│級│ │ │監工員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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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 │ │領班、副領班十一人。│
│跨│ │ │副駕駛一人(俟留用副│
│佐│技 術 類│ 一四│駕駛一人出缺後改置)│
│級│ │ │、副司機一人、小船駕│
│ │ │ │駛一人(俟留用小船駕│
│ │ │ │駛一人出缺後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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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業 務 類│ 一六│業務工十六人。 │
│ ├─────┼───┼──────────┤
│ │ │ │技術工四十人(內含各│
│級│技 術 類│ 四0│類船工(匠)三人(內│
│ │ │ │一人俟留用各類船工(│
│ │ │ │匠)出缺後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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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 一│ │
│ ├─────┼───┼──────────┤
│事│課 員│ 一│ │
│ ├─────┼───┼──────────┤
│室│小 計│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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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 計主 任│ 一│ │
│ ├─────┼───┼──────────┤
│ │課 員│ 二│ │
│計├─────┼───┼──────────┤
│ │辦 事 員│ 一│ │
│ ├─────┼───┼──────────┤
│室│小 計│ 四│ │
├─┼─────┼───┼──────────┤
│政│主 任│ 一│ │
│ ├─────┼───┼──────────┤
│風│課 員│ 一│ │
│ ├─────┼───┼──────────┤
│室│小 計│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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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一一六│ │
│ │(一二)│ │
├───────┴───┴──────────┤
│附註: │
│ 一、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
│ 、人事及政風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 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
│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
│ 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
│ 安全配額表」訂定之。 │
│ 三、現職副駕駛一人、小船駕駛一人、各類船工│
│ (匠)一人,仍以原職稱成資位留用,出缺│
│ 後分別改置為副駕駛、小船駕駛、各類船工│
│ (匠)。 │
│ 四、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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