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過港隧道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廢止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
部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過港隧道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設各課、室、站,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工務課:
(一)隧道機電、電腦等設備之保養、維修、管制等事項。
(二)維修操作人員及收費員之排班、調配、工作督導、員工在職訓
練計畫及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三)隧道行車服務及交通安全管制、事故排除及違規事件處理等事
項。
二、收費站:受益費之徵收、解繳、稽核等事項。
三、總務室:
(一)隧道之內部清潔、環境維護整理等事項。
(二)總務事務、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員工薪津、財產車輛、
物料採購及福利等事項。
第三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處置課長(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主任(由高級業務員兼任
)、站長(由高級業務員兼任)、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務員、稽查
、課員、站務員、領班、業務工、技術工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
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由本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處置會計員一人,由本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第八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第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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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過港隧道管理處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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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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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長│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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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務課課長(兼任),│
│課 長│ (一)│本局及所屬機構正、副│
│ │ │工程司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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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本局及所屬機構副工│
│副 工 程 司│ (一)│程司兼任。 │
│ │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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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幫工程司一人(兼任)│
│幫 工 程 司│ (一)│,由本局及所屬機構幫│
│ │ │工程司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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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務 員│ (二)│由本局及所屬機構工務│
│ │ │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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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費站站長(兼任),│
│站 長│ (一)│由本局及所屬機構高員│
│ │ │級課員以上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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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 查│ (一)│由本局及所屬機構高員│
│ │ │級課員以上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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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務室主任(兼任),│
│主 任│ (一)│由本局及所屬機構高員│
│ │ │級課員以上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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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員│ 一│以上為員跨高員級人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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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 務 員│ 一│員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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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 │ │ │
│跨│技 術 類│ 二│領班二人。 │
│佐│ │ │ │
│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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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業 務 類│ 一0│業務工一0人。 │
│ ├─────┼───┼──────────┤
│級│技 術 類│ 二二│技術工二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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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管 理 員│ (一)│由本局人事室派課員以│
│ │ │上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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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 (一)│由本局會計室派課員以│
│ │ │上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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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三九│ │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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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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