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廢止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設各組、室、所、中心,分別掌理
下列事項:
一、港務組:設港灣、繫船、號誌三課,分別掌理港灣設施、船舶指泊
、船舶號誌等事項。
二、航政組:設技術、監理、海事三課,分別掌理船舶檢丈,監理與海
事評議等事項。
三、業務組:設企劃、營運、管理三課,分別掌理港埠業務規劃、營運
管理等事項。
四、工務組:設設計、工事二課,分別掌理工程設計、勘驗、督導、考
核及接受委託代辦工程等事項。
五、機務組:設船機、機具、供應三課及材料配件庫,分別掌理船舶機
電、裝卸機具之修造及材料配件供應業務之規劃、維護、督導、考
核等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七、船舶交通管制中心:設管制、航訊二課,分別掌理港區船舶航行信
號、管制及進出秩序與安全事項。
八、環境保護所:設綜計、稽查、環工課及清潔隊,分別掌理環境保護
、防治公害、環保考核及港區、水面清潔維護事項。
九、資訊室:設程式設計、資料管制、機器作業三課,分別掌理業務電
腦化之開發與設計、例行性作業之處理與資料管制,機器之正常運
作與系統軟體之維護等事項。
十、秘書室:設管考、綜研、公關三課,分別掌理管制考核、研究發展
、公共關係、機要、編譯、法規、動員等事項。
十一、總務室:設文書、庶務、財產管理、出納、採購、通訊六課及診
療所,分別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庶務、房屋、土地、財產管
理、現金出納、材料採購、儲存、收發、保管、員工保健、通訊
等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交通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
第四條
本局置港務長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港務事項;副港務長一
人,襄助之。
第五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工務事項,副總工程司
一人,襄助之。
第六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二人、組長六人(內港務、工務、機務
、航政四組組長由高級技術人員兼任)、室主任三人、所主任一人、中
心主任一人(由技正兼任)、副主任一人(由高級分析師兼任)、課長
三十一人(內設計、工事、技術、海事、船機、機具六課課長由技術人
員兼任;管制、航訊、環工、程式設計、資料管制、機器作業六課課長
由技術人員或業務相關專長人員兼任)、診療所主任一人,正工程司十
人、技正九人、秘書三人、專員四人、視察二人、高級分析師一人、副
工程司六人、並置材料配件庫主任、清潔隊隊長、材料配件庫副主任(
兼任)、稽查員、幫工程司、技士、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助理設
計師、助理管理師、資訊管理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
勞工安全管理員、勞工衛生管理員、工務員、巡察員、課員、護士、辦
事員、監工員、技佐、書記、領班、技術工、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
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三人,並置課員、助理員、書記等各
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位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副主任各一人、課長五人,並置統計分析
師一人及帳務檢查員、課員、辦事員、書記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
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九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二人,並置課員、辦事員等各若干人
,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除診療所主任及護士之官職等依職務列等表外,其
餘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
辦理外,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尚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
用資格,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
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
第十二條
本局得設棧埠管理處、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港埠工程處、擴建工程處、
員工訓練所、船舶管理所,並在所轄各小港及其他施工地點設置分局或
工程處或辦事處,其組織均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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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 通 部 基 隆 港 務 局 暫 行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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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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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長│ 一│ │
├───────┼───┼──────────┤
│副 局 長│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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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務 長│ 一│ │
├───────┼───┼──────────┤
│副 港 務 長│ 一│ │
├───────┼───┼──────────┤
│總 工 程 長│ 一│ │
├───────┼───┼──────────┤
│副 總 工 程 司│ 一│ │
├───────┼───┼──────────┤
│主 任 秘 書│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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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 委 員│ 二│ │
├───────┼───┼──────────┤
│ │ 二│一、港務及航政組組長│
│組 長│ (四)│ 由技正兼任。 │
│ │ │二、工務及機務組組長│
│ │ │ 正工程司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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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主 任│ 三│秘書室、總務室、資訊│
│ │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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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主 任│ 一│環境保護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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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心 主 任│ (一)│船舶交通管制中心主任│
│ │ │由技正兼任。 │
├───────┼───┼──────────┤
│副 主 任│ (一)│資訊室副主任由高級分│
│ │ │析師兼任。 │
├───────┼───┼──────────┤
│秘 書│ 三│ │
├───────┼───┼──────────┤
│高 級 分 析 師│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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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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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察│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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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設計、工事、船機│
│ │ │ 、機具課課長由幫│
│ │ │ 工程司以上人員兼│
│ │ │ 任。 │
│ │ │二、技術、海事課長由│
│ │ │ 技士以上人員兼任│
│ │ 一九│ 。 │
│課 長│(一二)│三、管制、航訊、環工│
│ │ │ 課課長由幫工程司│
│ │ │ 、技士以上人員或│
│ │ │ 課員或稽查員兼任│
│ │ │ 。 │
│ │ │四、程式設計、資料管│
│ │ │ 制、機器作業課課│
│ │ │ 長由分析師兼任。│
├───────┼───┼──────────┤
│診 療 所 主 任│ 一│薦任 │
├───────┼───┼──────────┤
│正 工 程 司│ 一0│ │
├───────┼───┼──────────┤
│技 正│ 九│ │
├───────┼───┼──────────┤
│副 工 程 司│ 六│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 │
├───────┼───┼──────────┤
│材料配件庫主任│ 一│ │
├───────┼───┼──────────┤
│清 潔 隊 隊 長│ 一│環境保護所。 │
├───────┼───┼──────────┤
│材 料 配 件│ (一)│由課員或工務員以上人│
│庫 副 主 任│ │員兼任。 │
├───────┼───┼──────────┤
│稽 查 員│ 八│ │
├───────┼───┼──────────┤
│幫 工 程 司│ 一一│ │
├───────┼───┼──────────┤
│技 士│ 一七│ │
├───────┼───┼──────────┤
│分 析 師│ 三│ │
├───────┼───┼──────────┤
│設 計 師│ 三│ │
├───────┼───┼──────────┤
│管 理 師│ 二│ │
├───────┼───┼──────────┤
│助 理 設 計 師│ 四│ │
├───────┼───┼──────────┤
│管 理 設 計 師│ 四│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
├───────┼───┼──────────┤
│勞工衛生管理師│ 一│ │
├───────┼───┼──────────┤
│勞工安全管理員│ 一│ │
├───────┼───┼──────────┤
│勞工衛生管理員│ 一│ │
├───────┼───┼──────────┤
│工 務 員│ 九│ │
├───────┼───┼──────────┤
│巡 察 員│ 四│ │
├───────┼───┼──────────┤
│課 員│ 五八│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
│ │ │員。 │
├───────┼───┼──────────┤
│護 士│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 │等。 │
├─┬─────┼───┼──────────┤
│佐│業 務 類│ 四四│辦事員三六人、資訊管│
│跨│ │ │理員八人。 │
│員├─────┼───┼──────────┤
│級│技 術 類│ 二三│監工員一一人、技佐一│
│ │ │ │二人。 │
├─┼─────┼───┼──────────┤
│佐│ │ │ │
│級│業 務 類│ 一三│書記一三人。 │
│士│ │ │ │
│跨├─────┼───┼──────────┤
│佐│ │ │ │
│級│技 術 類│ 九│各類領班九人。 │
├─┼─────┼───┼──────────┤
│ │ │ │一、另五人列入精簡出│
│士│業 務 類│一四八│ 缺不補。 │
│ │ │ │二、業務工一四八人。│
│ ├─────┼───┼──────────┤
│ │ │ │一、另一人列入精簡出│
│級│技 術 類│ 九四│ 缺不補。 │
│ │ │ │二、技術工九四人。 │
├─┼─────┼───┼──────────┤
│人│主 任│ 一│ │
│ ├─────┼───┼──────────┤
│ │課 長│ 三│ │
│ ├─────┼───┼──────────┤
│ │課 員│ 九│ │
│事├─────┼───┼──────────┤
│ │助 理 員│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 │ │等。 │
│ ├─────┼───┼──────────┤
│室│書 記│ 一│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 │。 │
├─┼─────┼───┼──────────┤
│會│會 計主 任│ 一│ │
│ ├─────┼───┼──────────┤
│ │副 主 任│ 一│ │
│ ├─────┼───┼──────────┤
│ │課 長│ 五│ │
│ ├─────┼───┼──────────┤
│ │統計分析師│ 一│ │
│計├─────┼───┼──────────┤
│ │帳務檢查員│ 三│ │
│ ├─────┼───┼──────────┤
│ │課 員│ 二二│ │
│ ├─────┼───┼──────────┤
│ │辦 事 員│ 七│ │
│ ├─────┼───┼──────────┤
│室│書 記│ 六│俟留用雇員四人出缺後│
│ │ │ │改置。 │
├─┼─────┼───┼──────────┤
│政│主 任│ 一│ │
│ ├─────┼───┼──────────┤
│ │課 長│ 二│ │
│風├─────┼───┼──────────┤
│ │課 員│ 七│ │
│ ├─────┼───┼──────────┤
│室│辦 事 員│ 二│ │
├─┴─────┼───┼──────────┤
│合 計│六0六│ │
│ │(一九)│ │
├───────┴───┴──────────┤
│附註: │
│ 一、本編制表內適幅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一般人員│
│ 、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
│ 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
│ 之四」、「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
│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
│ ,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會計室、人事室現職雇員四、一人,仍以原│
│ 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
│ 三、本編制表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