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交 廢止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
部基隆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棧埠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倉儲課:設分配、整理二股,掌理倉位準備分配,船舶停靠碼頭聯
絡等事項。
二、搬運課:設裝卸、駁運、貨櫃等三股,掌理貨物裝卸工人調配等事
項。
三、機工課:機工具管理維修業務之督導,工程材料採購招(發)標及
施工預算、決算、審核、竣驗等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第三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置副處長三人(一人由正
工程司兼任),襄理處務。
第四條
本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七人、專員一人
、並置總務室主任、股長、幫工程司、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
師、工務員、稽查、勞工安全管理員、勞工衛生管理員、課員、倉庫管
理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兼任)、辦事員、倉庫副管理員、監工員
、書記、領班、業務工、技術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
之。
第五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
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等若干人,其員額
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
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處各等通棧(倉庫)穀倉及貨櫃儲運場設置人員如下:
一、通棧(倉庫)各置主任、副主任。
二、穀倉各置主任、副主任、機務副主任(兼任)。
三、貨櫃儲運場各置主任、副主任、機務副主任(兼任)。
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九條
本處設機具所,置主任、副主任、機務副主任(兼任)、股長、站長,
旅客服務所置主任,其餘所需人員,均由本處總員額內調派。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第十一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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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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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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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長│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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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處 長│ 二│由正工程司兼任。 │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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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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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長│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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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工 程 司│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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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工 程 司│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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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 一│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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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務 室 主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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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通棧(倉庫)主任一│
│ │ │六人、貨櫃儲運場主任│
│主 任│ 二二│三人、穀倉主任、機具│
│ │ │所及旅客服務所主任各│
│ │ │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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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通棧(倉庫)副主任│
│ │ │一八人、貨櫃儲運場副│
│副 主 任│ 二三│主任三人、穀倉副主任│
│ │ │、機具所副主任各一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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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貨櫃儲運場三人、│
│ │ │ 穀倉及機具所各一│
│機 務 副 主 任│ (五)│ 人。 │
│ │ │二、由幫工程司以上人│
│ │ │ 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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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 八│內機具所股長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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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 長│ 四│機具所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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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 工 程 司│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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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務 員│ 一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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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 查│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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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員│ 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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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 庫 管 理 員│一三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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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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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衛生管理師│ 一│ │
├───────┼───┼──────────┤
│勞工安全管理員│ 一│ │
├───────┼───┼──────────┤
│勞工衛生管理員│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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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由工務員、課員及│
│勞 工 安 全 衛│(二九)│ 倉庫管理員以上人│
│生 管 理 員│ │ 員兼任。 │
│ │ │二、以上為員級跨高員│
│ │ │ 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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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業 務 類│一七三│倉庫副管理員一六四人│
│跨│ │ │、辦事員九人。 │
│員├─────┼───┼──────────┤
│級│技 術 類│ 二八│監工員二八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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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業 務 類│ 四│書記四人。 │
│級│ │ │ │
│士├─────┼───┼──────────┤
│跨│ │ │ │
│佐│技 術 類│ 二五│各類領班二五人。 │
│級│ │ │ │
├─┼─────┼───┼──────────┤
│士│業 務 類│二六一│業務工二六一人。 │
│ ├─────┼───┼──────────┤
│級│技 術 類│二三四│技術工二三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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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 一│ │
│ ├─────┼───┼──────────┤
│事│課 員│ 三│ │
│ ├─────┼───┼──────────┤
│室│助 理 員│ 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
│ │ │ │單一編制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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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 計主 任│ 一│ │
│ ├─────┼───┼──────────┤
│計│課 員│ 二│ │
│ ├─────┼───┼──────────┤
│室│辦 事 員│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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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 任│ 一│ │
│風├─────┼───┼──────────┤
│室│課 員│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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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九九七│ │
│ │(三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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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
│ 事及政風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
│ 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
│ 之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本編制表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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