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廢止

第一條
本規程依「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務計畫、工程綜合業務與整體規劃及評估等事項。
二、橋隧、路線、建築等工程之設計及審核事項。
三、工程之招標、計價審核、施工考核與品質管制、資料統計、保管及用
    地取得等事項。
四、施工機具材料之採購、調撥、儲運及管理等事項。
五、舊線重軌化、新線暫道鋪設及施工期間相關鐵路行車協調等事項。
六、電車線、變電設備與其他有關電務工程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監
    督、驗收及材料檢驗等事項。
七、號誌、電訊、照明與其他有關電務工程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監
    督、驗收及材料檢驗等事項。
第三條
本處設七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庶務、研考、工友管理、車輛管理、公
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其他各課事項。
第五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三人,襄理處務。
第六條
本處置主任工程司、課長、室主任、正工程司、秘書、專員、副工程司、
幫工程司、工程員、助理工程員、課員、辦事員、監工員、書記。
第七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課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課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九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辦事記,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第十條
本處得視工程業務需要,陳報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工程段、隊,並各置段
長、隊長暨副段長、副隊長、分段長、分隊長,其人員均由本處所定員額
內調配或依需要洽由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構)人員調兼之。
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稱,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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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處長      │簡派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
│          │          │      │,暫以簡派第十一職等辦理。  │
├─────┼─────┼───┼──────────────┤
│副處長    │          │ (三) │二名由相關機關人員兼任,一人│
│          │          │      │由處本部專任正工程局兼任。  │
├─────┼─────┼───┼──────────────┤
│主任工程司│          │ (一) │由相關機關薦任 (派) 或副長級│
│          │          │      │、高員級正工程司兼任。      │
├─────┼─────┼───┼──────────────┤
│正工程司  │薦派      │十    │一  專任正工程局中,三人得列│
│          │          │ (二五│    簡派第十職等。          │
│          │          │–三一│二  由相關機關薦任 (派) 或副│
│          │          │)     │    長級、高員級正工程司、副│
│          │          │      │    工程司、幫工程司兼任。  │
├─────┼─────┼───┼──────────────┤
│課長      │          │ (七) │三人由處本部專任正工程司兼任│
│          │          │      │,四人由相關機關薦任 (派) 或│
│          │          │      │副長級、高員級正工程司、副工│
│          │          │      │程司、幫工程司兼任。        │
├─────┼─────┼───┼──────────────┤
│室主任    │薦派      │ (一) │由相關機關薦任 (派) 或高員級│
│          │          │      │專員、課員兼任。            │
├─────┼─────┼───┼──────────────┤
│秘書      │薦派      │一    │由相關機關薦任 (派) 或高員級│
│          │          │ (一) │課長、專員、主任課員、課員兼│
│          │          │      │任。                        │
├─────┼─────┼───┼──────────────┤
│專員      │薦派      │五    │由相關機關薦任 (派) 或副長級│
│          │          │ (二) │、高員級所長、副處長、課員兼│
│          │          │      │任。                        │
├─────┼─────┼───┼──────────────┤
│副工程司  │薦派      │二0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          │          │ (四二│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
│          │          │–四六│    未規定前,暫以薦派第七職│
│          │          │)     │    等至第八職等辦理。      │
│          │          │      │二  由相關機關薦任 (派) 或副│
│          │          │      │    長級、高員級正工程司、副│
│          │          │      │    工程司、幫工程局、工務員│
│          │          │      │    兼任。                  │
├─────┼─────┼───┼──────────────┤
│幫工程司  │薦派      │二七  │由相關機關薦任 (派) 或副長級│
│          │          │ (三八│、高員級正工程司、副工程司、│
│          │          │–五六│幫工程局、工務員職稱以上人員│
│          │          │)     │兼任。                      │
├─────┼─────┼───┼──────────────┤
│工程員    │委派或薦派│二五  │由相關機關薦任 (派) 、委任 (│
│          │          │ (四六│派) 或高員級、員級幫工程司、│
│          │          │–五六│工務員、助理工務員、監工員兼│
│          │          │)     │任。                        │
├─────┼─────┼───┼──────────────┤
│助理工程員│委派      │一四  │由相關機關委任 (派) 或員級、│
│          │          │ (三–│佐級工務員、助理工務員、監工│
│          │          │四)   │員、技術助理兼任。          │
├─────┼─────┼───┼──────────────┤
│課員      │委派或薦派│七    │由相關機關薦任 (派) 、委任 (│
│          │          │ (一七│派) 或副長級、高員級、員級副│
│          │          │–二二│所長、主任、段長、課長、專員│
│          │          │)     │、主任調度員、副主任調度員、│
│          │          │      │主任事務員、調度員、副調度員│
│          │          │      │、課員、辦事員兼任。        │
├─────┼─────┼───┼──────────────┤
│辦事員    │委派      │九    │由相關機關委任 (派) 或高員級│
│          │          │ (七) │、員級主任事務員、事務員、辦│
│          │          │      │事員、書記兼任。            │
├─────┼─────┼───┼──────────────┤
│監工員    │委派      │一九  │由相關機關委任 (派) 監工員或│
│          │          │ (三三│員級、佐級工務員、助理工務員│
│          │          │–四五│、監工員、技術領班、技術助理│
│          │          │)     │兼任。                      │
├─────┼─────┼───┼──────────────┤
│書記      │委派      │二0  │                            │
├─┬───┼─────┼───┼──────────────┤
│人│主任  │          │ (一) │由相關機關薦任或高員級課員、│
│事│      │          │      │主任課員、課長兼任。        │
│室├───┼─────┼───┼──────────────┤
│  │專員  │薦任      │一    │由相關機關薦任或高員級課員、│
│  │      │          │ (一) │主任課員兼任。              │
│  ├───┼─────┼───┼──────────────┤
│  │課員  │委任或薦任│二    │現有派用人員一人出缺後改為任│
│  │      │          │      │用。                        │
│  ├───┼─────┼───┼──────────────┤
│  │辦事員│委任      │一    │                            │
├─┼───┼─────┼───┼──────────────┤
│會│會計主│          │ (一) │由相關機關薦任或高員級課員、│
│計│任    │          │      │主任課員、帳務檢查員、課長兼│
│室│      │          │      │任。                        │
│  ├───┼─────┼───┼──────────────┤
│  │專員  │          │ (一) │由相關機關薦任或高員級課員、│
│  │      │          │      │主任課員兼任。              │
│  ├───┼─────┼───┼──────────────┤
│  │課員  │委任或薦任│二    │現有派用人員一人出缺後改為任│
│  │      │          │      │用。                        │
│  ├───┼─────┼───┼──────────────┤
│  │辦事員│委任      │一    │現有派用人員一人出缺後改為任│
│  │      │          │      │用。                        │
│  ├───┼─────┼───┼──────────────┤
│  │書記  │委任      │一    │現有派用人員一人出缺後改為任│
│  │      │          │      │用。                        │
├─┼───┼─────┼───┼──────────────┤
│政│主任  │薦任      │ (一) │由相關機關薦任或高員級課員、│
│風│      │          │      │主任課員、課長薦任。        │
│室├───┼─────┼───┼──────────────┤
│  │課員  │委任或薦任│一    │                            │
│  ├───┼─────┼───┼──────────────┤
│  │辦事員│委任      │一    │現有派用人員一人出缺後改為任│
│  │      │          │      │用。                        │
│  ├───┼─────┼───┼──────────────┤
│  │書記  │委任      │一    │現有派用人員一人出缺後改為任│
│  │      │          │      │用。                        │
├─┴───┼─────┴───┼──────────────┤
│合      計│一六九            │                            │
│          │ (二三一–二八七)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暫行編制表核定,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經審定准予登記有案
    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
    離職為止。
第十二條
本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
第十三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