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廢止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設各組、室、所,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
  一、港務組:設港灣、繫船、號誌三課及船舶管理所,並在號誌課下設
      信號臺,分別掌理港灣設施、船舶指泊、工作船舶之調度、維護、
      信號指揮等事項。
  二、航政組:設技術、監理、海事三課,分別掌理船舶檢丈,監理與海
      事評議等事項。
  三、業務組:設企劃、營運、管理三課,分別掌理港埠業務規劃、民間
      投資營運及旅客貨運業務、管理等事項。
  四、工務組:設設計、工事、規劃三課,分別掌理各項工程之規劃、設
      計、勘驗、指導、考核、發包、訂約及接受委託代辦工程等事項。
  五、機務組:設船機、供應二課及材料配件庫,分別掌理船舶機電及材
      料配件供應業務之審查、規劃、考核、通訊、儲存及維護等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七、環境保護所:設環境規劃課、污染防治課及清潔隊,分別掌理環境
      保護、防治公害及港區清潔之維護等事項。
  八、資訊室:設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作二課,分別掌理資訊業務
      之規劃、設計、督導與評估,作業程式、資料檔案之管理、系統硬
      、軟體之操作與維護等事項。
  九、秘書室:設研考、公關二課,分別掌理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法
      制、公共關係、機要、編譯等事項。
  十、總務室:設文書、事務、採購、出納、地產五課及診療所,分別掌
      理文書、印信、事務、國內外採購、現金出納、房地產、財務管理
      、員工及眷屬醫療保健等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交通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襄理局
  務。
第四條
  本局置港務長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港務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工程事項;副總工程
  司一人,襄助之。
第六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一人、組長六人
  (內工務、機務二組組長均由正工程司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組長
  由正工程司或秘書以上人員兼任)、室主任三人、所主任一人、課長二
  五人(內設計、工事、規劃等三課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船機
  、技術、海事、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等五課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
  級技士以上人員兼任,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作等二課課長由高員
  級設計師、管理師、分析師以上人員兼任)、正工程司一三人、技正二
  人、副工程司五人、並置高級分析師、診療所主任(由醫師兼倀),船
  舶管理所主任(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員兼任)材料配件
  庫主任、信號臺臺長(由幫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員兼任)、清潔隊隊長
  、醫師、幫工程司、設計師、管理師、分析師、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
  師、護士、稽查員、工務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技士、課員、材料管理員、巡察員、辦事員、監工員、技佐、書記、業
  務工、技術工、船長、輪機長、大副、船副、管輪、正駕駛、正司機、
  挖泥長、副挖泥長、領班、各類船工(匠)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
  行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二人,並置課員、助理員等各若干人
  ,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課長三人,並置帳務檢查員、課員、
  辦事員、書記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九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二人,並置課員、助理員、書記各若
  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除診療所醫師及護士之官等職等,依公務人
  員職務列等表外,其餘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辦理。
第十一條
  本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
  辦理外,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尚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
  用資格,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
  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
第十二條
  本局得設港埠工程處、船舶機械修造廠、棧埠管理處、擴建工程處、防
  護團,並得在所轄施工地點設置工程處,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交通部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 通 部 臺 中 港 務 局 暫 行 編 制 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局          長│    一│                    │
  ├───────┼───┼──────────┤
  │副    局    長│    一│                    │
  ├───────┼───┼──────────┤
  │港    務    長│    一│                    │
  ├───────┼───┼──────────┤
  │總  工  程  司│    一│                    │
  ├───────┼───┼──────────┤
  │副 總 工 程 司│    一│                    │
  ├───────┼───┼──────────┤
  │主  任  秘  書│    一│                    │
  ├───────┼───┼──────────┤
  │專  門  委  員│    一│                    │
  ├───────┼───┼──────────┤
  │秘          書│    一│                    │
  ├───────┼───┼──────────┤
  │專          員│    一│                    │
  ├───────┼───┼──────────┤
  │組          長│    三│工務、機務二組組長均│
  │              │  (三)│由正工程司兼任。勞工│
  │              │      │安全衛生管理組組長由│
  │              │      │正工程司或秘書以上人│
  │              │      │員兼任。            │
  ├───────┼───┼──────────┤
  │              │      │秘書室              │
  │室    主    任│    三│總務室              │
  │              │      │資訊室              │
  ├───────┼───┼──────────┤
  │所    主    任│    一│環境保護所          │
  ├───────┼───┼──────────┤
  │課          長│  一五│設計、工事、規劃等三│
  │              │(一0)│課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
  │              │      │人員兼任。船機、技術│
  │              │      │、海事、環境規劃、污│
  │              │      │染防治等五課課長由副│
  │              │      │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
  │              │      │士以上人員兼任。規劃│
  │              │      │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
  │              │      │作等二課課長由高員級│
  │              │      │設計師、管理師、分析│
  │              │      │師以上人員兼任。    │
  ├───────┼───┼──────────┤
  │正  工  程  司│  一三│                    │
  ├───────┼───┼──────────┤
  │技          正│    二│                    │
  ├───────┼───┼──────────┤
  │副  工  程  司│    五│                    │
  ├───────┼───┼──────────┤
  │高 級 分 析 師│    二│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診 療 所 主 任│ (一) │由醫師兼任          │
  ├───────┼───┼──────────┤
  │船舶管理所主任│ (一)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
  │              │      │級技士以上人員兼任。│
  ├───────┼───┼──────────┤
  │材料配件庫主任│    一│                    │
  ├───────┼───┼──────────┤
  │信 號 臺 臺 長│ (一) │由幫工程司或技士以上│
  │              │      │人員兼任            │
  ├───────┼───┼──────────┤
  │清 潔 隊 隊 長│    一│環境保護所          │
  ├───────┼───┼──────────┤
  │船          長│  一三│                    │
  ├───────┼───┼──────────┤
  │輪    機    長│  一三│                    │
  ├───────┼───┼──────────┤
  │醫          師│    一│薦任,以公務人員任用│
  │              │      │法規定辦理。        │
  ├───────┼───┼──────────┤
  │幫  工  程  司│    七│                    │
  ├───────┼───┼──────────┤
  │設    計    師│    二│                    │
  ├───────┼───┼──────────┤
  │管    理    師│    二│                    │
  ├───────┼───┼──────────┤
  │分    析    師│    二│                    │
  ├───────┼───┼──────────┤
  │助 理 管 理 師│    一│                    │
  ├───────┼───┼──────────┤
  │助 理 設 計 師│    一│                    │
  ├───────┼───┼──────────┤
  │              │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
  │護          士│    一│本局相同列等職稱合併│
  │              │      │計算後所餘之尾數計給│
  │              │      │)。                │
  ├───────┼───┼──────────┤
  │稽    查    員│    三│                    │
  ├───────┼───┼──────────┤
  │工    務    員│    八│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
  ├───────┼───┼──────────┤
  │勞 工 安 全 衛│    一│                    │
  │生  管  理  員│      │                    │
  ├───────┼───┼──────────┤
  │技          士│  一二│                    │
  ├───────┼───┼──────────┤
  │課          員│  二0│                    │
  ├───────┼───┼──────────┤
  │材 料 管 理 員│    二│                    │
  ├───────┼───┼──────────┤
  │巡    察    員│    二│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
  │              │      │員。                │
  ├───────┼───┼──────────┤
  │              │      │一、員級人員。      │
  │大          副│  二0│二、內八人俟留用船長│
  │              │      │    出缺後改置。    │
  ├─┬─────┼───┼──────────┤
  │佐│業  務  類│    七│辦事員。            │
  │  ├─────┼───┼──────────┤
  │  │          │      │監工員四人、技佐三人│
  │  │          │      │、船副三0人(內二八│
  │  │          │      │人俟留用船長、留用自│
  │級│          │      │航式大副各一人,留用│
  │  │          │      │正駕駛七人,留用副挖│
  │  │          │      │泥長、留用事務員、留│
  │  │          │      │用挖泥員各一人,留用│
  │  │          │      │水手長三人,留用機工│
  │跨│          │      │長、留用電工長、留用│
  │  │技  術  類│  五七│鉗工長、留用舵工長、│
  │  │          │      │留用泥工長、留用副水│
  │  │          │      │手長各一人及留用各類│
  │  │          │      │船工(匠)七人等出缺│
  │員│          │      │後改置)、管輪二0人│
  │  │          │      │(內一九人俟留用輪機│
  │  │          │      │長九人、留用自航式挖│
  │  │          │      │泥長一人、留用自航式│
  │  │          │      │大管輪一人,留用正司│
  │級│          │      │機七人、留用挖泥長一│
  │  │          │      │人等出缺後改置)。  │
  ├─┼─────┼───┼──────────┤
  │佐│業  務  類│    六│書記                │
  │  ├─────┼───┼──────────┤
  │  │技  術  類│  一二│正駕駛六人、正司機六│
  │級│          │      │人。                │
  ├─┼─────┼───┼──────────┤
  │士│          │      │挖泥長一人、副挖泥長│
  │級│          │      │一人、各類領班三人。│
  │跨│技  術  類│    五│                    │
  │佐│          │      │                    │
  │級│          │      │                    │
  ├─┼─────┼───┼──────────┤
  │士│業  務  類│  五八│                    │
  │  ├─────┼───┼──────────┤
  │  │技  術  類│一九一│內一二一人為各類船工│
  │級│          │      │(匠)              │
  ├─┼─────┼───┼──────────┤
  │人│主      任│    一│                    │
  │  ├─────┼───┼──────────┤
  │  │課      長│    二│                    │
  │事├─────┼───┼──────────┤
  │  │課      員│    七│                    │
  │  ├─────┼───┼──────────┤
  │室│助  理  員│    一│                    │
  ├─┼─────┼───┼──────────┤
  │會│會 計主 任│    一│                    │
  │  ├─────┼───┼──────────┤
  │  │課      長│    三│                    │
  │  ├─────┼───┼──────────┤
  │  │帳務檢查員│    一│                    │
  │計├─────┼───┼──────────┤
  │  │課      員│    九│                    │
  │  ├─────┼───┼──────────┤
  │  │辦  事  員│    一│                    │
  │  ├─────┼───┼──────────┤
  │  │書      記│    一│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室│          │      │。                  │
  ├─┼─────┼───┼──────────┤
  │政│主      任│    一│                    │
  │  ├─────┼───┼──────────┤
  │  │課      長│    二│                    │
  │  ├─────┼───┼──────────┤
  │  │課      員│    四│                    │
  │風├─────┼───┼──────────┤
  │  │          │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
  │  │助  理  員│    一│由本職稱與人事室助理│
  │  │          │      │員合併計給)。      │
  │  ├─────┼───┼──────────┤
  │  │書      記│    一│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室│          │      │。                  │
  ├─┴─────┼───┼──────────┤
  │合          計│五三九│                    │
  │              │(十六)│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一般人員、會
        計、人事及政風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
        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
        關職務列等表之二」及比照適用「癸、其他機關
        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
        時亦同。
    二、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
        配額表」訂定之。
    三、現職船長、輪機長各九人,自航式挖泥長、自航
        式大副、自航式大管輪各一人,正駕駛、正司機
        各七人、水手長三人,挖泥長、副挖泥長、事務
        員、挖泥員、機工長、電工長、鉗工長、舵工長
        、泥工長、副水手長各一人,各類船工(匠)七
        人,仍以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後分別改置為
        大副、船副、管輪。
    四、會計室、政風室現職雇員各一人,仍以原職稱留
        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五、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