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廢止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本局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務組:設港灣、航管二課,並在航管課下設信號臺,分別掌理港
      灣設施、船舶指泊、營運船舶之管理、信號指揮等事項。
  二、業務組:設營運、管理二課,分別掌理港埠業務規劃、營運、碼頭
      工人管理等事項。
  三、工務組:設設計、工事、機料三課,分別掌理各項工程之規劃、設
      計、考核、發包、訂約、船機規格審查、材料採購、存儲、維護及
      接受委託代辦工程等事項。
  四、航政組:設技術、監理二課,分別掌理船舶檢丈、監理及海事評議
      等事項。
  五、秘書室:設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課,分別掌理研究發展、管制
      考核、港區動員、公共關係、文書印信、庶務、財產、現金出納、
      員工保健及不屬其他組、室掌理之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交通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襄理之
  。
第四條
  本局置港務長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港務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工程技術事項。
第六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內港務、工務、航政三組組長由高級
  技術人員兼任)、室主任一人(秘書室)、課長十三人(內設計、工事
  、機料、技術等四課課長由技術人員兼任)、正工程司二人、技正二人
  、秘書一人、專員一人、副工程司二人、信號臺臺長一人,並置幫工程
  司、工務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領班、技術工、業務
  工等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書記等若干人,其員
  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八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課長三人,並置帳務檢查員、課員、
  辦事員、書記等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第九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
  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第十一條
  本局暨所屬各機構人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但人事
  、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尚須合於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
  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
  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
第十二條
  本局得設棧埠管理處、港埠工程處,其組織另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
第十三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交通部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