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廢止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花蓮
  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處設二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土木課:土木工程設計、發包及施工事項。
  二、浚渫課:浚渫工程之設計、發包及船機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花蓮港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襄
  理之(處長、副處長均由高級技術人員兼任)。
第四條
  本處設船舶機械修理廠,置廠長一人(由技術人員兼任),綜理船舶機
  具修護事項。
第五條
  本處置課長二人(由技術人員兼任)、正工程司二人、副工程司二人,
  由置幫工程司、工務員、課員、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監工員
  、書記、正駕駛、正司機、水手長、挖泥長、領班、副駕駛、副句機、
  業務工、技術工、船工(匠)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第六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第七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花蓮港務局備查。
第八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