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制(訂)定

第一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基礎地質鑽探土壤及各種工程材料之試驗事項。
  二、路面材料之試驗及設計事項。
  三、公路工程材料、路面調查及技術研發事項。
  四、機務調配、材料供應及儀器保養管理事項。
  五、文書、檔案管理、出納及事務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路工程材料試驗事項。
第三條
  本所設四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所長一人,襄理
  所務。
第五條
  本所置課長四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三人、幫工程司四人至六人
  、工務員六人至八人、課員二人、助理工務員四人、辦事員二人、書記
  一人、材料試驗士、司機、文書士、料務士等計十人至十四人。
第六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
  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八條
  本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及會計人員之任
  用,並應適用人事及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第九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適
  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及會計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
  有規定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