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制(訂)定

第一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倉位準備分配及船舶停靠碼頭聯絡等事項。
  二、貨物裝卸相關事項。
  三、機工具管理維修業務之督導、工程材料採購招(發)標及施工預算
      、決算、審核、竣驗等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棧埠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處設四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檔案、印信、出納、事務
  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五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三人,其
  中一人由本局或附屬機構正工程司兼任,襄理處務。
第六條
  本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其中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
  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八人,主任二十一人,副主任二十三人,機務副
  主任五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室主任一人,專員
  十三人,幫工程司七人,工務員七人,稽查五人,課員十七人,倉庫管
  理員七十九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
  管理員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員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二十九人,由
  工務員或課員或倉庫管理員以上人員兼任;助理員二人,辦事員七人,
  倉庫副管理員一百二十九人,監工員二十八人,書記二人,領班二十五
  人,事務士一百六十三人,操作士一百五十人。
第七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
  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
  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
  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
  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
  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本處為辦理碼頭倉庫、倉儲管理、貨物、貨櫃裝卸等業務,設各等通棧
  (倉庫)、榖倉及貨櫃儲運場;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
  派充之。
第十一條
  本處為辦理裝卸機具增添、改善、保養維護及客運服務等業務,設機具
  所及旅客服務所: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原
  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
  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
  、主計、政風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職稱,得以個別職稱之
  員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
第十三條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
  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
  時為止。
第十四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