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制(訂)定

第一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船舶檢丈監理、海事評議及港勤
      船舶之管理等事項。
  二、港埠業務規劃、港埠營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監理及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等事項。
  三、港埠工程、港區設施、船機、機具、工程規劃之設計、督導、考核
      及維護檢修等事項。
  四、港區土地之運用發展、經管、使用及出租收益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航港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分局設三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於課下設信號臺,以管制船
  舶航行安全。
第四條
  本分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檔案、印信、出納、事
  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本分局置分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分局長一人
  ,襄理局務。
第六條
  本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其中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
  副工程司一人,室主任一人,臺長一人,幫工程司一人,技士二人,工
  務員一人,課員六人,倉庫管理員二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辦
  事員七人,倉庫副管理員二人,監工員一人,技佐一人,事務士八人,
  操作士四人,船長二人,輪機長二人,船副二人,各類船士六人。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
  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第七條
  本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
  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本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
  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本分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
  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
  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
  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
  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分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
  職時為止。
第十二條
  本分局辦事細則,由本分局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