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制(訂)定

第一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倉位準備分配及船舶停靠碼頭聯絡等事項。
  二、貨物裝卸、提存及簽證等相關事項。
  三、裝卸機具調配、管理及維修等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棧埠業務事項。
第三條
  本處設二課及機具保養場,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一人,襄理
  處務。
第五條
  本處置課長二人,場主任一人,由技士兼任;技士一人,倉庫主任一人
  ,倉庫管理員三人,課員三人,倉庫副管理員六人,技佐二人,書記一
  人,領班二人,事務士十五人,操作士八人。
第六條
  本處人事、主計、政風事項由花蓮港務局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兼辦
  。
第七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九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