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招商局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二日 廢止

第四章  分支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視業務需要,得在國內外各港埠設立分公司、辦事處、或派駐代
  表,並得約定代理行。
第二十三條
  分公司置經理一人,辦事處置主任一人,代表處置代表一人。
第二十四條
  分公司、辦事處及派駐代表之下,均得視工作繁簡設置輔佐人員,並得
  分組辦事。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因事實需要,對於棧埠管理、貨櫃集散、船舶與貨櫃及其相關機
  具設備之修繕、財料儲配等,得分別設置專管機構。其組織及員額編制
  均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