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廢止

第一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辦理飛航服務,設置飛航服務總臺。
第二條
  飛航服務總臺掌理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航空氣象、助航等
  作業與服務之執行及有關設備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第三條
  飛航服務總臺設左列各單位:
  一、技術室:掌理供應計劃,飛航服務設備建立及改善計劃之審核及各
      項技術資料之研究處理等事項。
  二、總務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及公共關係事項。
  三、臺北飛航情報中心:掌理飛航情報資料之蒐集、整理、研究、處理
      、飛航公告之發布及飛航諮詢服務等事項,並得在適當地點,設置
      飛航諮詢臺。
  四、臺北區域管制中心:掌理臺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軍民航空器之區
      域管制,及出入飛航情報區查核管制等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在未
      由本總臺設置塔臺之機場設置近場管制臺,處理各該機場近場管制
      事項。
  五、臺北通訊中心:掌理中外軍民航空器動態資料,航空公司與航空器
      及空軍各基地間之飛航資料以及國內外氣象資料之傳遞等事項;並
      得視業務需要,在適當地點設置通訊臺,處理各該地有關航空通訊
      服務事項。
  六、臺北氣象中心:掌理臺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航線、天氣預報、氣象
      資料之供應及其諮詢服務等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在適當地點,
      設置氣象守視臺及氣象臺,處理各該地有關航空氣象之守視及服務
      事項。
  七、供應庫:掌理器材之申請、提運、儲存、分配及供應等事項。
  八、塔臺:在各機場設置塔臺,掌理各該機場管制作業,並得視業務需
      要兼理本機場近場管制作業,如兼理近場管制則稱近場管制塔臺,
      設置在國際機場之塔臺得管轄附近國內機場之塔臺。
  九、電腦中心:掌理自動化設備之維護及自動化作業系統設計、程式設
      計等事項,設置工程、系統、程式等組分別負責各有關業務。
  十、裝修區臺及其所屬之作業臺:分區設置裝修區臺及所屬作業臺,掌
      理各該地區內之助航、航管、通訊、氣象及動力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事項;置助航設備、通訊氣象設備、動力設備等組,分別負責各有
      關業務。
      民用航空局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增減飛航服務總臺
      設置之單位。
第四條
  飛航服務總臺置總臺長,綜理臺務,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臺
  長,襄助總臺長處理臺務。
第五條
  飛航服務總臺置主任、副主任、區臺長、副區臺長、塔臺長、副塔臺長
  、工程師、組長、臺長、主任管制員、主任報務員、主任氣象員、主任
  航詢員、副工程司、幫工程司、電腦工程員、管制員(或助理管制員)
  、預報員、工務員(或助理工務員)、觀測員(或助理觀測員)、報務
  員(或助理報務員)、航詢員、系統設計員、程式設計員、組員、辦事
  員、書記。
第六條
  飛航服務總臺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七條
  飛航服務總臺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
第八條
  飛航服務總臺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飛航服務總臺人員之職等、員額另於編制表定之。
  ┌──────────────────────┐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                │
  ├─────┼───┼───┼────────┤
  │總臺長    │簡任  │    一│                │
  ├─────┼───┼───┼────────┤
  │副總臺長  │簡任  │    三│                │
  ├─────┼───┼───┼────────┤
  │主任      │薦任至│    八│                │
  │          │簡任  │      │                │
  ├─────┼───┼───┼────────┤
  │副主任    │薦任  │  一0│                │
  ├─────┼───┼───┼────────┤
  │區臺長    │薦任至│    三│                │
  │          │簡任  │      │                │
  ├─────┼───┼───┼────────┤
  │副區臺長  │薦任  │    六│                │
  ├─────┼───┼───┼────────┤
  │塔臺長    │薦任至│    三│                │
  │          │簡任  │      │                │
  ├─────┼───┼───┼────────┤
  │副塔臺長  │薦任  │    二│                │
  ├─────┼───┼───┼────────┤
  │工程司    │薦任  │    三│                │
  ├─────┼───┼───┼────────┤
  │組長      │薦任  │  一三│                │
  ├─────┼───┼───┼────────┤
  │臺長      │薦任  │  三四│                │
  ├─────┼───┼───┼────────┤
  │主任管制員│薦任  │  三二│                │
  ├─────┼───┼───┼────────┤
  │主任報務員│薦任  │    七│                │
  ├─────┼───┼───┼────────┤
  │主任氣象員│薦任  │  一三│                │
  ├─────┼───┼───┼────────┤
  │主任航詢員│薦任  │    八│                │
  ├─────┼───┼───┼────────┤
  │副工程司  │薦任  │  一二│                │
  ├─────┼───┼───┼────────┤
  │幫工程司  │薦任  │  四0│                │
  ├─────┼───┼───┼────────┤
  │管制員    │委任或│二七二│                │
  │          │薦任  │      │                │
  ├─────┼───┤      │                │
  │助理管理員│委任  │      │                │
  ├─────┼───┼───┼────────┤
  │預報員    │委任或│  二六│                │
  │          │薦任  │      │                │
  ├─────┼───┼───┼────────┤
  │工務員    │委任  │一一七│                │
  ├─────┼───┤      │                │
  │助理工務員│委任  │      │                │
  ├─────┼───┼───┼────────┤
  │觀測員    │委任或│  五0│                │
  │          │薦任  │      │                │
  ├─────┼───┤      │                │
  │助理觀測員│委任  │      │                │
  ├─────┼───┼───┼────────┤
  │報務員    │委任或│  三三│                │
  │          │薦任  │      │                │
  ├─────┼───┼───┼────────┤
  │組員      │委任  │  一一│內三人得列薦任。│
  ├─────┼───┼───┼────────┤
  │航詢員    │委任或│  三七│                │
  │          │薦任  │      │                │
  ├─────┼───┼───┼────────┤
  │電腦工程員│委任或│  二五│                │
  │          │薦任  │      │                │
  ├─────┼───┼───┼────────┤
  │系統設計員│委任或│    八│                │
  │          │薦任  │      │                │
  ├─────┼───┼───┼────────┤
  │程式設計員│委任或│    八│                │
  │          │薦任  │      │                │
  ├─────┼───┼───┼────────┤
  │辦事員    │委任  │    八│                │
  ├─────┼───┼───┼────────┤
  │書記      │委任  │  三四│俟現職雇員出缺後│
  │          │      │      │改置。          │
  ├─┬───┼───┼───┼────────┤
  │人│主  任│薦任  │    一│                │
  │  ├───┼───┼───┼────────┤
  │  │副主任│薦任  │    一│                │
  │事├───┼───┼───┼────────┤
  │  │組  員│委任  │    四│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書  記│委任  │    一│俟現職雇員出缺後│
  │室│      │      │      │改置。          │
  ├─┼───┼───┼───┼────────┤
  │政│主  任│薦任  │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務列等表之十三」│
  │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
  │風│      │      │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  │      │      │      │職等辦理。      │
  │  ├───┼───┼───┼────────┤
  │室│組  員│委任  │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
  │會│主  任│薦任  │    一│                │
  │  ├───┼───┼───┼────────┤
  │計│組  員│委任  │    五│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書  記│委任  │    二│俟現職雇員出缺後│
  │室│      │      │      │改置。          │
  ├─┴───┼───┴───┼────────┤
  │總      計│八五一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
  │      等表修正時亦同。                      │
  └──────────────────────┘
第十條
  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由飛航服務總臺擬定,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