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廢止
第一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辦理飛航服務,設置飛航服務總臺。
第二條
飛航服務總臺掌理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航空氣象、助航等
作業與服務之執行及有關設備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第三條
飛航服務總臺設左列各單位:
一、技術室:掌理供應計劃,飛航服務設備建立及改善計劃之審核及各
項技術資料之研究處理等事項。
二、總務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及公共關係事項。
三、臺北飛航情報中心:掌理飛航情報資料之蒐集、整理、研究、處理
、飛航公告之發布及飛航諮詢服務等事項,並得在適當地點,設置
飛航諮詢臺。
四、臺北區域管制中心:掌理臺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軍民航空器之區
域管制,及出入飛航情報區查核管制等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在未
由本總臺設置塔臺之機場設置近場管制臺,處理各該機場近場管制
事項。
五、臺北通訊中心:掌理中外軍民航空器動態資料,航空公司與航空器
及空軍各基地間之飛航資料以及國內外氣象資料之傳遞等事項;並
得視業務需要,在適當地點設置通訊臺,處理各該地有關航空通訊
服務事項。
六、臺北氣象中心:掌理臺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航線、天氣預報、氣象
資料之供應及其諮詢服務等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在適當地點,
設置氣象守視臺及氣象臺,處理各該地有關航空氣象之守視及服務
事項。
七、供應庫:掌理器材之申請、提運、儲存、分配及供應等事項。
八、塔臺:在各機場設置塔臺,掌理各該機場管制作業,並得視業務需
要兼理本機場近場管制作業,如兼理近場管制則稱近場管制塔臺,
設置在國際機場之塔臺得管轄附近國內機場之塔臺。
九、電腦中心:掌理自動化設備之維護及自動化作業系統設計、程式設
計等事項,設置工程、系統、程式等組分別負責各有關業務。
十、裝修區臺及其所屬之作業臺:分區設置裝修區臺及所屬作業臺,掌
理各該地區內之助航、航管、通訊、氣象及動力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事項;置助航設備、通訊氣象設備、動力設備等組,分別負責各有
關業務。
民用航空局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增減飛航服務總臺
設置之單位。
第四條
飛航服務總臺置總臺長,綜理臺務,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臺
長,襄助總臺長處理臺務。
第五條
飛航服務總臺置主任、副主任、區臺長、副區臺長、塔臺長、副塔臺長
、工程師、組長、臺長、主任管制員、主任報務員、主任氣象員、主任
航詢員、副工程司、幫工程司、電腦工程員、管制員(或助理管制員)
、預報員、工務員(或助理工務員)、觀測員(或助理觀測員)、報務
員(或助理報務員)、航詢員、系統設計員、程式設計員、組員、辦事
員、書記。
第六條
飛航服務總臺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七條
飛航服務總臺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
第八條
飛航服務總臺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飛航服務總臺人員之職等、員額另於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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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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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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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臺長 │簡任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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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臺長 │簡任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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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薦任至│ 八│ │
│ │簡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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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薦任 │ 一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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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臺長 │薦任至│ 三│ │
│ │簡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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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區臺長 │薦任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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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臺長 │薦任至│ 三│ │
│ │簡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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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塔臺長 │薦任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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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司 │薦任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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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薦任 │ 一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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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長 │薦任 │ 三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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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管制員│薦任 │ 三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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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報務員│薦任 │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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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氣象員│薦任 │ 一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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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航詢員│薦任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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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工程司 │薦任 │ 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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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工程司 │薦任 │ 四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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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員 │委任或│二七二│ │
│ │薦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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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管理員│委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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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報員 │委任或│ 二六│ │
│ │薦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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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員 │委任 │一一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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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工務員│委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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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測員 │委任或│ 五0│ │
│ │薦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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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觀測員│委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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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務員 │委任或│ 三三│ │
│ │薦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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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委任 │ 一一│內三人得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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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詢員 │委任或│ 三七│ │
│ │薦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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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工程員│委任或│ 二五│ │
│ │薦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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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設計員│委任或│ 八│ │
│ │薦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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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設計員│委任或│ 八│ │
│ │薦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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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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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任 │ 三四│俟現職雇員出缺後│
│ │ │ │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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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任 │ 一│ │
│ ├───┼───┼───┼────────┤
│ │副主任│薦任 │ 一│ │
│事├───┼───┼───┼────────┤
│ │組 員│委任 │ 四│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書 記│委任 │ 一│俟現職雇員出缺後│
│室│ │ │ │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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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 任│薦任 │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務列等表之十三」│
│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
│風│ │ │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 │ │ │ │職等辦理。 │
│ ├───┼───┼───┼────────┤
│室│組 員│委任 │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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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主 任│薦任 │ 一│ │
│ ├───┼───┼───┼────────┤
│計│組 員│委任 │ 五│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書 記│委任 │ 二│俟現職雇員出缺後│
│室│ │ │ │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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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八五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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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
│ 等表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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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由飛航服務總臺擬定,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