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廢止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高速鐵路之計畫研究、規劃設計及籌劃後續工程施工有關
  事宜,特設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其組織依本規程之
  規定。
第二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一、規劃組:掌理整體規劃、系統技術整合、財務計畫之擬訂、營運相
      關之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工程協調配合、編譯採購及相關之交通
      規劃等事項。
  二、工務組:掌理路線、結構、建築工程設計、審核、編製工程概算預
      算、地下管線物拆遷之處理協調及安保等事項之計畫、工程預定進
      度、施工規範、工料分析、招標文件、工程發包訂約文件及工程考
      核之擬訂事項。
  三、機務組:掌理機車、車輛及相關維修廠段設備之規劃、設計、審核
      、編製工程概算預算、機務工程規範、預定進度、工料分析、招標
      文件、發包訂約文件及工程考核之擬訂事項。
  四、電務組:掌理電力、電車線號誌、電訊、通風、照明等設備之規劃
      、設計、審核、編製工程概算預算、電務工程規範、預定進度、工
      料分析、招標文件、發包訂約文件及工程考核之擬訂事項。
  五、用地組:掌理用地調查、資料蒐集、測量、協調、都市計畫變更、
      地上物查估、補償費核計發放、設施拆遷、用地徵購、路權界樁埋
      設及產業登記管理等先期作業事項。
  六、行政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法律事務、工
      友管理、車輛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三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三人,襄理
  處務。
第四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組長、室主任、副組長、秘
  書、科長、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科員、工務員、繪
  圖員、書記。
第五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第六條之一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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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高速  鐵路工程籌備處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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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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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長│簡  派│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        │      │      │二」未規定前暫以簡派第│
│        │      │      │十二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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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處 長│簡  派│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二)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        │      │      │二」未規定前暫以簡派第│
│        │      │      │十一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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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工程司│簡  派│  一  │                      │
├────┼───┼───┼───────────┤
│主任秘書│簡  派│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        │      │      │二」未規定前暫以簡派第│
│        │      │      │二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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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工程│薦  派│  三  │                      │
│司      │  至  │      │                      │
│        │簡  派│      │                      │
├────┼───┼───┼───────────┤
│組    長│薦  派│  五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至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        │簡  派│      │二」未規定前暫以薦派第│
│        │      │      │九職等至簡派第十職等辦│
│        │      │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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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主 任│薦  派│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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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組 長│薦  派│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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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派│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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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  派│ 一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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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程司│薦  派│ 一九 │一、其中六人得列簡派。│
│        │      │      │二、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分別以薦派第│
│        │      │      │    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及│
│        │      │      │    簡派第十職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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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工程司│薦  派│ 二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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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  派│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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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工程司│委  派│ 三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        │  至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        │薦  派│      │」未規定前暫以委派第五│
│        │      │      │職等至薦派第七職等辦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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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  派│ 一七 │其中五人得列薦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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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務 員│委  派│ 一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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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繪 圖 員│委  派│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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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派│  六  │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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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任│薦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  │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
│事│    │      │      │職等辦理。            │
│  ├──┼───┼───┼───────────┤
│  │專員│薦  任│  一  │                      │
│室├──┼───┼───┼───────────┤
│  │科員│委  任│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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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任│薦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  │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
│風│    │      │      │職等辦理。            │
│  ├──┼───┼───┼───────────┤
│  │專員│薦  任│  一  │                      │
│室├──┼───┼───┼───────────┤
│  │科員│委  任│  一  │                      │
├─┼──┼───┼───┼───────────┤
│會│主任│薦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  │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
│計│    │      │      │職等辦理。            │
│  ├──┼───┼───┼───────────┤
│  │專員│薦  任│  二  │                      │
│室├──┼───┼───┼───────────┤
│  │科員│委  任│  二  │                      │
├─┴──┴───┼───┼───────────┤
│合            計│一七八│                      │
│                │ (一) │                      │
├─┬──────┴───┴───────────┤
│附│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
│  │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
│  │    正時亦同。                              │
│註│二、表列專任人員必要時得兼任。              │
└─┴──────────────────────┘
第八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至十五人,由專家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協
  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及財務、法律問題等事項。
第九條
  本處得視工程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施工區及工程隊,
  各區主任、隊長均兼任,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本處於工程局成立時裁撤。
第十一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處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