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廢止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高速鐵路之計畫研究、規劃設計及籌劃後續工程施工有關
事宜,特設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其組織依本規程之
規定。
第二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一、規劃組:掌理整體規劃、系統技術整合、財務計畫之擬訂、營運相
關之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工程協調配合、編譯採購及相關之交通
規劃等事項。
二、工務組:掌理路線、結構、建築工程設計、審核、編製工程概算預
算、地下管線物拆遷之處理協調及安保等事項之計畫、工程預定進
度、施工規範、工料分析、招標文件、工程發包訂約文件及工程考
核之擬訂事項。
三、機務組:掌理機車、車輛及相關維修廠段設備之規劃、設計、審核
、編製工程概算預算、機務工程規範、預定進度、工料分析、招標
文件、發包訂約文件及工程考核之擬訂事項。
四、電務組:掌理電力、電車線號誌、電訊、通風、照明等設備之規劃
、設計、審核、編製工程概算預算、電務工程規範、預定進度、工
料分析、招標文件、發包訂約文件及工程考核之擬訂事項。
五、用地組:掌理用地調查、資料蒐集、測量、協調、都市計畫變更、
地上物查估、補償費核計發放、設施拆遷、用地徵購、路權界樁埋
設及產業登記管理等先期作業事項。
六、行政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法律事務、工
友管理、車輛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三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三人,襄理
處務。
第四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組長、室主任、副組長、秘
書、科長、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科員、工務員、繪
圖員、書記。
第五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第六條之一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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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高速 鐵路工程籌備處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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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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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長│簡 派│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 │ │ │二」未規定前暫以簡派第│
│ │ │ │十二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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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處 長│簡 派│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二)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 │ │ │二」未規定前暫以簡派第│
│ │ │ │十一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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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工程司│簡 派│ 一 │ │
├────┼───┼───┼───────────┤
│主任秘書│簡 派│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 │ │ │二」未規定前暫以簡派第│
│ │ │ │二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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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工程│薦 派│ 三 │ │
│司 │ 至 │ │ │
│ │簡 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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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長│薦 派│ 五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至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 │簡 派│ │二」未規定前暫以薦派第│
│ │ │ │九職等至簡派第十職等辦│
│ │ │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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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主 任│薦 派│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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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組 長│薦 派│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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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派│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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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 派│ 一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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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程司│薦 派│ 一九 │一、其中六人得列簡派。│
│ │ │ │二、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分別以薦派第│
│ │ │ │ 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及│
│ │ │ │ 簡派第十職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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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工程司│薦 派│ 二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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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 派│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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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工程司│委 派│ 三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 │ 至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 │薦 派│ │」未規定前暫以委派第五│
│ │ │ │職等至薦派第七職等辦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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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 派│ 一七 │其中五人得列薦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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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務 員│委 派│ 一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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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繪 圖 員│委 派│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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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派│ 六 │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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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任│薦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 │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
│事│ │ │ │職等辦理。 │
│ ├──┼───┼───┼───────────┤
│ │專員│薦 任│ 一 │ │
│室├──┼───┼───┼───────────┤
│ │科員│委 任│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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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任│薦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 │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
│風│ │ │ │職等辦理。 │
│ ├──┼───┼───┼───────────┤
│ │專員│薦 任│ 一 │ │
│室├──┼───┼───┼───────────┤
│ │科員│委 任│ 一 │ │
├─┼──┼───┼───┼───────────┤
│會│主任│薦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 │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
│計│ │ │ │職等辦理。 │
│ ├──┼───┼───┼───────────┤
│ │專員│薦 任│ 二 │ │
│室├──┼───┼───┼───────────┤
│ │科員│委 任│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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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一七八│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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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
│ │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
│ │ 正時亦同。 │
│註│二、表列專任人員必要時得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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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至十五人,由專家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協
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及財務、法律問題等事項。
第九條
本處得視工程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施工區及工程隊,
各區主任、隊長均兼任,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本處於工程局成立時裁撤。
第十一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處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