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澎湖風景特定區管理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 廢止
第一條
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澎湖地區觀光遊憩資源之調查規劃及籌備澎湖風景
特定區管理處有關事宜,特設立交通部觀光局澎湖風景特定區管理籌備
處(以下簡稱本處),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第二條
本處掌理事項如左:
一、配合研訂「澎湖綜合開發計畫」有關觀光遊憩部門事宜。
二、辦理澎湖地區觀光遊憩資源之調查、規劃。
三、辦理澎湖風景特定區範圍之劃設事宜。
四、研擬澎湖風景特定計畫。
五、策劃澎湖風景特定區近程建設計畫。
六、籌辦澎湖風景特定區管理處有關事宜。
第三條
本處設四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中所屬員工、雇員。
第五條
本處置秘書、技正、課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雇員。
第六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
第七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定之。
第十條
本處於風景特定區管理處成立時撤銷。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