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廢止
第一條
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大鵬灣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區)觀光遊憩資源
之調查、規劃及開發與籌備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有關事宜,特設立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二條
本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研擬風景特定區計畫相關作業及未來開發計畫項目之管制制度事項
。
二、鼓勵民間參與本區之開發建設事項。
三、本區土地利用與取得之協調、執行事項。
四、本區整體發展規劃設計委辦案及其相關研究計畫之監督、執行事項
。
五、本區開發建設之執行及環境品質之改善、監測及維護事項。
六、本區現有遊憩設施之整建及維護事項。
七、本區開發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規劃作業事項。
八、本區軍事設施之搬遷事項。
九、本區及其附近區域觀光資源之調查、規劃、開發及保育事項。
十、擬定及執行各項經營管理、安全督導計畫及規範事項。
十一、各項觀光活動之推廣及宣傳事項。
十二、籌辦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之成立有關事項。
第三條
本處設企劃課、工務課及管理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印信、出納、庶務、財務管理及其他
不屬於各課之事項。
第五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六條
本處置秘書、技正、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
第七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交通部觀光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交通部觀光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本處於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成立時裁撤之;其現任人
員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遣。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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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籌備處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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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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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 │簡任│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
│ │ │ │前,暫以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
│ │ │ │一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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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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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薦任│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
│ │ │ │前,暫以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
│ │ │ │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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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長 │薦任│ 三│ │
├───┼──┼──┼─────────────┤
│課員 │委任│ 四│其中一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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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委任│ 四│其中一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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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委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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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委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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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一)│ │
│管理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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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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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十九│ │
│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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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
│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
│ 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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