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為辦理臺灣南部地區鐵路改建工程,特設南部工程 處(以下簡稱本處)。第二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務計畫、工程綜合業務與整體規劃及評估。 二、橋隧、路線、建築等工程之設計及審核。 三、工程之招標、計價審核、施工考核與品質管制、資料統計、保管及用 地取得。 四、施工機具材料之採購、調撥、儲運及管理。 五、舊線重軌化、新線軌道鋪設及施工期間相關鐵路行車協調。 六、電車線、變電設備與其他有關電力工程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監 督、驗收及材料檢驗。 七、號誌、電訊、監控、照明、空調與其他有關電務工程之規劃、設計、 審核、施工監督、驗收及材料檢驗。 八、其他鐵路改建工程相關事項。第三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派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派第十 職等。第四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五條
本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第六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