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南部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廢止

第一條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為辦理臺灣南部地區鐵路改建工程,特設南部工程
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二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務計畫、工程綜合業務與整體規劃及評估。
二、橋隧、路線、建築等工程之設計及審核。
三、工程之招標、計價審核、施工考核與品質管制、資料統計、保管及用
    地取得。
四、施工機具材料之採購、調撥、儲運及管理。
五、舊線重軌化、新線軌道鋪設及施工期間相關鐵路行車協調。
六、電車線、變電設備與其他有關電力工程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監
    督、驗收及材料檢驗。
七、號誌、電訊、監控、照明、空調與其他有關電務工程之規劃、設計、
    審核、施工監督、驗收及材料檢驗。
八、其他鐵路改建工程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派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派第十
職等。
第四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五條
本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
第六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