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

一、為促進公路汽車客運健全發展,並就客運路線、補貼之申請、費率及
    評鑑之審議建立公平客觀審核制度,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
    三十九條之一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設置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以下簡稱
    審議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審議會之任務如左: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營運路線經營、營運虧損補貼、運輸費率、
        運輸營運評鑑之審議。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經營不善或其營業車輛、設備無法適應
        大眾運輸需要之認定。
  (三)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申請經營者之評選。
  (四)其他有關營運路線、補貼、費率、評鑑等相關問題之研議。
三、審議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三人,委員組成如下:
  (一)當然委員: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運輸研究所副所長、高速公路
        局副局長、公路總局局長及副局長。
  (二)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副局長。
  (三)餘就有關單位與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
    前項委員由公路總局遴聘,聘期二年,聘期屆滿得再予續聘一任;其
    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新聘委員人數為限。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
四、審議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綜理會務,共同主持會議。其中一人由公路
    總局局長兼任;另一人由學者專家委員互選之。
五、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委員之命,負責相關工作之推動與協
    調,由公路總局指派高級職員兼任。另置秘書若干人,承辦本會相關
    工作,由公路總局遴派適當人員兼任,審議會必要時得設工作小組,
    置組長一人,由執行秘書兼任組長,置組員若干人,由交通部路政司
    、運輸研究所、相關地方政府及公路總局相關人員派兼之。
六、審議會召開會議時,由二位召集委員共同主持;召集委員一人因事不
    能出席時,由另一召集委員為主席單獨主持;除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
    所定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委員得指派相關業務主管代表出席。
    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委員
    ,免列入計算。
七、審議會對於營運路線、補貼、費率、評鑑之審議,必要時得由委員三
    至七人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初審,並得舉辦公聽會,邀請相關公路主管
    機關、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申請者、消費者團體代表及有關單位人員
    等列席說明。
八、審議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未完成評選之經營計畫書資料,或未經正
    式核定之審議案件、評選結果,除作公務上之使用外,不得擅自對外
    提供或洩露。
九、審議會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應即主
    動迴避審議工作:
  (一)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利益
        之案件。
  (二)本人或其配偶,因與申請業者間存有僱傭、代理或其他接受委託
        關係。
十、審議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機關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
    費或交通膳宿補助費。
十一、審議會工作所需各項經費,由公路總局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