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修正
一、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督導航空醫務中心辦理民用航空人
員體檢及提供相關醫療保健服務,促進飛航安全,依民用航空局組
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設置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航空醫務發展政策及計劃之審定。
(二)航空醫務法令規章之審定。
(三)航空醫務中心組職編制之審定。
(四)航空醫務中心主任、副主任聘用、解聘之審議及醫師、組長聘
用、解聘之核備。
(五)航空醫務中心年度作業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航空醫務中心職工薪酬之審定。
(七)航空醫務中心設備、器材及財產異動之審定。
(八)航空人員體檢收費之審定。
(九)航空醫務中心業務績效之監督評核。
(十)其它與航空醫務有關之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局長兼
任;委員若干人,除由本局主任秘書、企劃組、飛航標準組、飛航
管制組等組長及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等主任兼任外,餘由局長
聘請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飛航標準組組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負責推行會務。並置幹事二人,協助執行秘書推行工作,幹事由執
行秘書遴報主任委員核可後兼任之。
五、本會為有效監理航空人員體檢業務,得設醫事審議小組,小組長由
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醫事審議小組成員包含專科審議醫師及航醫
審議醫師若干人,由本局依實際需要委聘資深專科醫師及航醫擔任
,任期為三年並得續聘。
醫事審議小組負責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手冊
修正草案之諮詢及航空體檢申覆案件之審理。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出席醫事審議小組之專科審議醫師及航
醫審議醫師得依規定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七點本會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但審理航空體檢申覆案件時,得單獨召開醫事審議會議,其出
席之專科審議醫師或航醫審議醫師之總數不得少於三員。
八、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副主任委
員一人擔任。航空醫務中心有關人員得列席會議。
九、醫事審議會議由醫事審議小組長主持,航空體檢申覆人及航空醫務
中心有關人員得列席說明。
十、本會及醫事審議會議之決議事項,應循行政程序奉准後,由執行秘
書交付航空醫務中心或本局相關單位執行之。
十一、本要點自核定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