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國家損害賠償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100年12月30日 修正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指導、審議或處理協議本局及
    所屬機關有關國家損害賠償案件,特設國家損害賠償審議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本局國家損害賠償案件之指導、審議及處理協議事項。
  (二)本局所屬機關國家損害賠償案件之指導或協助事項。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求償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損害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一人
    兼任,其餘委員除本局主任秘書為當然委員外,由本局就社會公正人
    士、學者、專家及本局各組室主管聘(兼)之。
    前項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
    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第一項外聘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會議各委員應親自出席,且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
    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就委員中
    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得視案情之需要,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或有關人員列
    席小組會議提供意見,但無表決權。
七、(刪除)
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至二人,由召集人就本局熟諳法律人
    員中遴選兼任,負責本小組掌理事項之紀錄及有關行政業務之處理。
九、本小組會議應作成紀錄,小組會議之決議應簽報局長批示後處理。
十、本小組行文,由本局企劃組依公文作業程序處理之。
十一、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企劃組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