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修正

第一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高雄市公路監理業務,特設高雄市區監理所(以
  下簡稱本所)。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機車檢驗及代檢廠督導管理。
  二、汽、機車駕駛人執照及技工執照考驗、核發、管理、駕駛人違規講
      習及駕訓班之督導管理。
  三、汽、機車牌照管理、車輛編管及運用。
  四、監理規費、稽徵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交通安全稽查及宣導、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法及違規裁罰業務。
  五、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職等。
第四條
  本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五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