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變賣廢料下腳料呆料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修正

六、變賣及估價程序如下:
  (一)決定變賣方式。
  (二)估價:由變賣機關依下列方式辦理:
        1.自行估定。
        2.委託估價。
  (三)公告招標:於開標十日前公告標售。未標脫案件重新辦理公開標
        售時,得於開標七日前公告。但有預先廣告傳播必要或殘值較高
        者得視實際需要延長等標期。標售公告應於變賣機關網站登錄招
        標資訊外,並得於相關機關網站登錄招標資訊。
  (四)開標:由變賣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主持開標。
  (五)得標人繳價。
  (六)交付。
九、變賣機關採公開標售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採通信投標方式者:
        1.審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投標單及保證金是否齊備。
         (2)投標單及保證金是否符合規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投標單及保證金票據,二者缺其一者。但免計收保證金者不
            在此限。
         (2)保證金金額不足或其票據不符前點第二款規定者。
         (3)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
            、或低於標售底價、或未以中文大寫者。
         (4)投標單所填標的物、投標人姓名,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
            定無法辨識者。
         (5)投標單之格式與變賣機關規定之格式不符者。
         (6)投標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非變賣機關名義而未經所載受款人
            背書者。
        3.決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次高
          標價者為次得標人。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應當場由主
          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二標以上相同
          時,比照辦理。
        4.得標人放棄得標者,沒收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應繳納之保證金
          。
        5.未得標者之保證金,應由未得標憑據無息領回。二人以上共同
          投標時,得由共同投標人出具委託書(所蓋印章與投標單相同
          )委託其中一人代表領回。
        6.決標後,得標人應逕向變賣機關洽領繳款書,並於決標之次日
          起七日內一次繳清全部價款(所繳保證金應抵繳價款)。逾期
          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得標,變賣機關除沒收依第八點第二
          款規定應繳納之保證金外,應通知次得標人於七日內按最高標
          價一次繳清價款承購。但以單價決標及須過磅量實際重量者,
          應先繳決標單價乘預估重量之價款;俟過磅後計算應繳之總價
          款及保證金抵繳價款後再多退少補價款。
        7.得標人繳清價款後,變賣機關應於三日內交付標的物。但如有
          多個提貨地點或離島及須過磅者,得標人無法於三日內提完標
          的物時,得視實際情形由得標人提出申請延長提貨期限,但延
          長期限不得逾越十五個工作天。
  (二)採現場喊價方式者:
        1.投標人應於開標前三十分鐘到達變賣機關,出示身分證【法人
          (公司)投標者,應出示法人證明文件及授權委託書】,繳納
          保證金後,由變賣機關發給參與投標證明及喊價牌,始取得投
          標權。逾時到達、投標人資格不符、保證金不足或保證金票據
          規格不符規定者,均不予受理。
        2.喊價及決標:主持人於開標時間當眾宣布標售標的及開始喊價
          ,由取得投標權之投標人當眾舉牌喊價,出價最高者,由主持
          人覆誦該價格,經覆誦三次,無再出更高價者,則由主持人宣
          布由其得標;於第三次覆誦前,有投標人舉牌喊出更高價格者
          ,則重新以最高價格再按上述程序覆誦,直到宣布決標為止。
        3.投標人喊價低於標售底價者,投標無效。
        4.保證金於決標後,除得標者外,其餘應由未得標人持憑參與投
          標證明及喊價牌無息領回。
        5.決標後,得標人應逕向變賣機關洽領繳款書,並於決標之次日
          起七日內一次繳清全部價款(所繳保證金應抵繳價款),逾期
          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得標,沒收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應繳
          納之保證金。但以單價決標及須過磅量實際重量者,應先繳決
          標單價乘預估重量之價款;俟過磅後再計算應繳之總價款及保
          證金抵繳價款後再多退少補價款。
        6.得標人繳清價款後,變賣機關應於三日內交付標的物。但如有
          多個提貨地點或離島或須過磅者,得標人無法於三日內提完標
          的物時,得視實際情形由得標人提出申請延長提貨期限,但延
          長期限不得逾越十五個工作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