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工程管理費項下約聘(僱)人員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一、本要點係依行政院89年 4月11日台八十九人政字力字第190452號函規
    定訂定。
二、本局89年 4月11日以後工程管理費項下(含工務行政)新聘(僱)之
    約(聘)僱人員管理依本要點管理之。89年 4月10日以前約聘(僱)
    人員仍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辦
    理。
三、各機關擬在工程管理費項下進用約聘(僱)人員,應於年度概算編列
    前,填具約聘(僱)計畫書2份(如附件一),報局審查核定。
四、約聘(僱)人員聘(僱)用,應考量年度經費,本精簡原則覈實列管
    。聘(僱)用期間,每年約聘(僱) 1次,計畫或工程結束應即終止
    契約關係。
五、各單位新約聘(僱)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年齡須年
    滿18歲至50歲,經公立醫院檢查體格合格。
六、約(聘)僱人員到職 1個月內,應填列約聘(僱)人員聘(僱)用名
    冊,報局核備。
第二章  聘(僱)用
七、具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約聘(僱)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尚未完畢者
        。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完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公務人員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
        務者。
  (七)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八、本局工程管理費項下之聘(僱)人員職稱、職等、資格條件之遴用標
    準如下:
  (一)約聘人員(技術類):
        1.約聘工程師(七等328至424薪點)
         (1)於大學研究院所從事土木工程相關研究得有碩士學位,並具
            公、私營機構工程實務經驗1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2)大學土木工程相關科系畢業,並具公、私營機構工程實務經
            驗3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2.約聘工程師(六等280至376薪點)
         (1)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
         (2)專科學校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擬任工作2年以上經驗。
  (二)約聘人員(業務類)
        1.約聘人員(七等328至424薪點)
         (1)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擬任工作相當之實務經驗
            1年以上有証明文件者。
         (2)大學畢業,並具有擬任工作相當之實務經驗 3年以上有證明
            文件者。
        2.約聘人員(六等280至376薪點)
         (1)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者。
         (2)專科學校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擬任工作2年以上經驗者。
  (三)約僱人員(技術類)
        1.工務員(五等280薪點)
         (3)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
         (4)專科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擬任工作1年以上經驗。
         (5)高工(職)畢業並具有擬任工作3年以上經驗。
         (6)高中畢業並具有擬任工作4年以上經驗。
        2.助理工務員(四等250薪點)
         (7)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
         (8)高工(職)畢業並具有擬任工作1年以上經驗。
         (9)高中畢業並具有擬任工作2年以上經驗。
        3.助理工務員(三等220薪點)
        (10)高工(職)以上學校相關科畢業。
        (11)高中畢業並具有擬任工作1年以上經驗。
  (四)約僱人員(業務類)
        1.約僱辦事員(五等280薪點)
         (1)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 1年以上之經驗者。
        2.約僱辦事員(四等250薪點)
         (1)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高中(職)畢業並具有擬任工作1年以上經驗。
        3.約僱辦事員(三等以下220至190薪點)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第三章  甄選
九、約聘人員甄選方式:
  (一)六等約聘工程師:由各機關就本局暨所屬機關人員中公開辦理甄
        選,甄選項目如下:
        1.資績佔30%:資績評分標準表(如附表一)。
        2.口試佔30%:口試評分表(如附表二)。
        3.筆試佔40%:工程實務。
  (二)七等約聘工程師:由機關對外公告公開辦理甄選,甄選項目如下
        :
        1.口試佔40%:口試評分表(如附表二)。
        2.筆試佔60%:工程實務。
  (三)六等、七等業務類約聘人員:
        由各機關對外公告公開辦理甄選,並採面試或測驗方式或二者同
        時舉行方式為之,採二種方式甄試時,面試與測驗成績各占50%
        。
  (四)甄選成績依高低排列,以成績最高者錄取,但筆試成績低於40分
        者不得錄取,備取若干名,於報名簡章明訂, 1年內遇缺時遞補
        之。
十、約僱人員由各機關對外公開辦理甄選,其甄選方式由各機關訂定。
第四章  契約
十一、約聘(僱)用人員應訂定聘(僱)用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約聘(僱)期間。
    (二)約聘(僱)報酬。
    (三)業務內容及預定完成期限。
    (四)受聘(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第五章  差假
十二、適用勞基法機關,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十三、未實施勞基法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六天:
          1.任職未滿 1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未滿半日以半日計
            ,超過半日未滿1日以1日計。
          2.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報酬。
          3.扣除報酬之日數逾約聘僱期間1/12者,應即解聘僱。
    (二)病假14天:
          1.超過14日者以事假抵銷。
          2.2日以上病假應附醫師證明書。
          3.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 1次延長病假
            之首日起算, 6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但如契約期
            滿尚未痊癒時,仍應依約解聘僱。
    (三)婚假7天:應附有關證明。
    (四)產前假6天:
          1.分娩前得分次申請。(每次至少1小時)
          2.第1次應附醫師證明書或產檢證明。
    (五)娩假42天:
          1.應一次請畢。
          2.應附醫師證明書。
    (六)流產假14至42天:
          1.懷孕滿5個月以上,42天。
          2.懷孕滿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21天。
          3.懷孕未滿3個月,14天。
          4.應一次請畢。
          5.應附醫師證明書。
    (七)陪產假1天:
          1.因配偶分娩者。
          2.應附醫師證明書。
          3.應於分娩當日請畢。
    (八)喪假3至10天:
          1.父母、養父母、配偶死亡,10天。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子女死亡,7天。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
            妹死亡,3天。
          4.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5.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惟應於聘僱契約期限內實施。
    (九)捐贈骨髓或器官假:視實際需要給假(應附醫師證明書)。
    (十)公假:視實際需要給假,期限受聘僱契約期限之限制。
    (十一)慰勞假:在同一機關繼續:
            1.服務滿1年,第2年起,7天。
            2.服務滿3年,第4年起,14天。
            慰勞假不得申請保留。
    (十二)公假、例假、曠職、年資採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
第六章  待遇、保險
十四、約聘(僱)人員之報酬依其所敘薪點,折合新台幣後於聘(僱)用
      契約中訂定之。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所定標準支給。
十五、約聘人員薪點依所具資格最低級核支,並於服務滿 1年成績優良者
      ,次年1月得予增加一級核支迄所支等級最高薪點止。
十六、約聘(僱)人員得依其聘(僱)用職稱比照現職人員相當職務支給
      「工程獎金」。
十七、工作處所指派於偏遠或高海拔、離島等地區,依「本局服務山僻、
      離島及花東地區約僱人員酬金薪折合率標準表」規定支給報酬。
十八、約聘(僱)人員,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給予參加勞工保險。
十九、其他待遇、福利未規定者,依政府規定辦理。